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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总结
社会公益┃瀛东律师助力静安区消保委首例支持诉讼案件一审胜诉!
时间:2022-04-09 10:34 查看:

 案情回顾

 

消费者邓女士于2021年4月30日和上海旭威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品牌名称“超跑健身”签订了健身服务合同,合同金额2800元合同生效日是2021年5月10日,有效期1年。2021年6月上旬,邓女士盆骨骨折,无法参与健身,与经营者联系并征得同意,其健身卡免费暂停4个月。

 

经过两次手术后,医生告知消费者不再适宜激烈的健身运动,11月消费者遂向经营者提出解除健身合同,退还卡内余额。消费者的健身卡实际使用一个多月,也愿意扣除100元的制卡费和200元的赠送礼包,但被诉方还要扣除子虚乌有的健身计划费700元,扣除合同金额的30%作为违约金,甚至原先答应免费暂停的4个月也要算作实际使用时间全额扣除,能退款不足百元,对此邓女士无法接受。11月初,邓女士向静安区消保委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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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过程

 

区消保委于11月10日组织调解会。经反复沟通协商,经营者还是以《会员章程》规定为由,拒绝消费者诉求。11月18日,区消保委又联合区文旅综合执法大队,并邀请律师志愿者参与,共同约谈该企业,要求其整改会员章程中涉嫌不平等格式条款,但该企业始终以法盲的认知来应对和处理争议。为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通过司法判例推动健身行业规范有序发展,区消保委决定支持消费者邓女士通过诉讼维护合法权益

 

2022年1月11日上午9:10,静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邓女士起诉上海旭威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一案,原告代理律师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彬(静安区消保委消费维权志愿者)有理有据的阐述了诉求,并提供相关证据。

 

法院审理判定


根据原告实际使用会员卡情况,综合考量原告要求退卡的原因、会籍合约书的履行程度等情况,依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上海旭威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应当一次退还原告邓女士会员费2000元。

 

本案例维权历程,充分体现和展示了司法、行政、消保委组织以及消费维权志愿者等社会各界共同为“消费公平”而发力前行!

联系电话:400-6655-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