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破产法庭召开2020年度新闻发布会,介绍了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六稳”“六保”工作任务等五个方面工作情况,并发布了2020年度典型案例,我所高级合伙人范明昆承办的“上海辛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和解案”成功入选“和解类”典型案例。
一、案件概况
上海辛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4月,注册资本783万,主要从事新材料领域的技术开发,系新四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企业,2019年后因市场变化,其经营业务受到极大影响,企业难以维持存续,因无力及时偿还欠款接连引发诉讼。因企业资不抵债,遂委托我所律师申请破产清算。
我所接受委托后,在前期尽调过程中,承办律师详细审查该企业的工商内档、涉诉案件、债权债务清册等材料,并建议公司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独立的审计报告,经综合研判,认为该企业目前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并且现有资产已经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破产清算的实质要件。但在审查过程中,承办律师发现该公司可能存在出资未到位的情况,并及时向公司充分披露相关法律风险;同时注意到该公司拥有环评审批许可证、注册商标等较大价值的无形资产,并非完全失去继续经营解决债务的可能性,建议该公司在破产清算中应充分与法院、管理人、债权人进行友好沟通,寻找可能的破产和解或者重整机会。
之后承办律师向上海破产法庭递交了破产清算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上海破产法庭经审查于2020年初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案号为(2020)沪03破1号,并同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在破产清算过程中,法院、管理人、债权人、申请人进行了充分沟通和协商,考虑到一旦破产清算,债权人的清偿率几乎为零,遂债权人表达了愿意和解的意愿,申请人此时也有意重新运营该公司。经承办律师积极斡旋,促使该公司的大股东同意向管理人先行垫付10万元,优先支付上海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欠付款项、管理人报酬、案件受理费等费用,其他普通债权人则暂不主张。上述和解协议达成后,经过债权人会议通过,并提请法院认可,法院裁定认可了该和解协议并终止了和解程序。
二、 本案的积极意义
企业破产制度并非简单“一破了之”,破产和解、破产清算、破产重整是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三种法律制度,相对于破产清算制度,破产和解或者重整具有阻却企业破产清算、拯救债务人的重大意义。本案受理前,辛葵公司已执行不能,无可供清偿的财产,债权人无法依法受偿,虽然具备破产清算的条件,但是如坚持进行破产清算,环评许可证价值也归零,则债权人的实际清偿率为零,辛葵公司也将彻底消亡。在债务人具有复苏意愿、释明出资不到位的股东法律风险情况下,大股东愿意先行垫付部分和解款助力企业复苏,代理律师再积极推动债权人采纳和解方案,通过由清算程序转为和解程序,可克服破产清算程序不利于债务人重生的缺陷和弊端,并可提高债权后续清偿率,实现债权人和债务人双赢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