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23日,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沈阳律师在律所公众号《瀛东律音》栏目刊发《缓刑考验期满五年内再犯罪是否构成累犯?》一文(详见原微信文章),结合虚拟案例,从区别缓刑考验期和假释考验期的角度,理清了构成累犯的前提要件——“刑罚执行完毕”这一在实践中容易产生争议的概念,深入分析了缓刑犯在考验期满五年内再犯罪是否构成累犯的问题,得出虚拟案例中“王*不构成累犯,但属于有犯罪前科,仍可以酌情从重处罚”的结论。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积极回应司法实践困惑,针对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法检系统有关“缓刑犯在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请示,正式批复:上述情形不应认定为累犯,但可作为对新罪确定刑罚的酌定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缓刑犯在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否认定为累犯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