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郝肖赞
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聚焦农村土地管理核心问题,明确划定了“两个不允许”政策底线:不允许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农房、宅基地,不允许退休干部到农村占地建房。这一规定引发广泛关注。 本文将从法律视角出发,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已于202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解读政策背后的核心要义。
一、政策背后的法律依据
1. 宪法基石:集体所有制不可动摇
《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这一规定明确了宅基地的集体所有权属性,宅基地的使用权必须严格限定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范围内。非成员(如城镇居民、退休干部)因缺乏集体身份,其占用宅基地的行为直接违背了宪法对土地所有权的界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使用权与身份的强绑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第六十二条明确,宅基地使用权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为前提。非成员通过购买、租赁或“挂靠”方式取得宅基地的行为,属于“无权占有”,法律不予保护。例如,最高人民法院(2017)行申2255号裁定中,曾某因招录为某国有企业职工而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其主张享受分配集体经济组织征收补偿款的诉请被驳回,体现了司法对身份资格的严格审查。
3.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成员资格的精准界定
于2025年5月1日施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成员身份需满足“户籍在或曾在农村集体”且“以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双重条件。第十七条进一步明确,公职人员(含退休干部)因享受国家财政保障,自动丧失成员身份。这一规定通过法律明确“成员资格”边界,防止权力寻租和身份模糊化导致的土地资源侵占。
二、新政新法新风向:法律框架下的农村权益变革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实施的大背景下,农村宅基地继承与户籍回迁问题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面对新政策和新法规有哪些新风向值得注意呢?
1. 合法继承房屋的“有限使用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农村房屋作为私有财产可被继承,根据“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可继续使用宅基地。但同时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的函》(自然资办函〔2020〕1344号)的有关规定,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但不得翻建、扩建。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八条房屋灭失(倒塌、拆除)后,若继承人不具备成员资格,村集体有权收回宅基地。这一系列规定背后的深意是,在保护私有财产权的同时,防止宅基地通过继承变相私有化,维护集体所有制的稳定性。
2. 户口回迁:明确条件与限制,平衡城乡资源
根据2025年5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18条的规定,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上学、服役、务工、婚姻等原因,户口迁入城镇转为非农业户口的,除公务员(不包括聘任制公务员)外,家里仍有房屋或土地的(承包地,自留地等),经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可将户口迁入农村,重新获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此外,新规也明确因升学迁出户籍的大学生,仍可保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享有宅基地申请、土地承包、集体分红等权益。地方政策更细化落地,例如湖南规定,2016年后迁出户籍者仅凭户口簿即可申请回迁,无家庭户接收的可落户集体公共户。这一设计巧妙化解了“返乡难”痛点:大学生不必因户口问题丧失土地权益,回乡后可通过宅基地建房、参与集体经营,甚至带动技术下乡和资本回流。
值得注意的是,政策在“松绑”的同时也划定了边界:公务员(含退休)因身份特殊性,原则上不再保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无法享受宅基地分配。这一规定避免了“资源挤占”,确保农村土地优先服务于本地发展需求。
3. 外嫁女权益:终结“两头空”,强化身份唯一性
在宅基地制度改革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中,外嫁女群体权益的司法平衡成为重要议题。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这一条款彻底扭转了以往"外嫁即失权"的司法困境,确立了"身份唯一性"原则。以海南省高院(2024)琼民再37号案件为例,张某梅虽出嫁多年且未获《股权证》,但法院结合其户籍未迁出、仍享有土地承包权、参与村集体选举等事实,认定其成员资格存续,最终支持其获得征地补偿款。该判例明确司法审查应聚焦"基本生活保障"实质要件,而非机械适用户籍或股权证明等形式要件。
值得注意的是,新法实施后外嫁女需通过"双否定证明"维护权益:既需证明未在婆家集体经济组织落户(户籍未迁入),又需证明未获得婆家土地承包等核心权益。如浙江某案例中,外嫁女凭婆家村委会出具的《成员资格认定证明书》,成功主张娘家宅基地继承权。这种制度设计既防止"两头占"的资源错配,又避免"两头空"的权益剥夺,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立法智慧。
对于宅基地使用权与成员资格的关系,最高法在(2020)行再375号裁定中确立"历史使用+善意占有"的审查原则。即便外嫁女长期未在原籍生活,只要其名下宅基地房屋未灭失,仍可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主张"房地一体"继承权。但需注意,非成员继承人仅享有房屋修缮权,不得扩建或新建,且房屋倒塌后村集体可依法收回宅基地。这种"有限保护"模式前文也有所提及,目的在于维护私有财产权与集体所有制之间实现了微妙平衡。
目前该政策落地仍需破解两大难题:一是成员义务履行监督机制缺失,部分集体经济组织以"未参与修路集资"为由剥夺外嫁女权益;二是跨区域资格互认系统尚未建立,易出现户籍地与居住地认定冲突。在这一点上,湖南省建立"动态成员数据库"的经验值得各地学习,将义务履行情况纳入数字化管理,同时建立省际成员资格查询通道,确保外嫁女权益保障跨区域无缝衔接。
三、政策深意:破解土地问题的三重困局
1. 防止土地资本化:遏制“逆城镇化”投机
部分城镇居民、退休干部以“田园养老”“民宿经济”为名,在农村圈地建房,实质是将宅基地转化为资本炒作标的。政策通过“身份准入”机制,切断非成员的土地利益链,避免农村成为资本逐利的“飞地”。
2. 保障农民发展权:资源向主体倾斜
中国农村土地承载着6亿农民的生计与发展需求。若放任外部群体挤占宅基地,将加剧农民“无地可批”的困境。文件强调“探索农房盘活”,但限定主体为“农户”,确保土地增值收益优先惠及农民。
3. 维护粮食安全:严守耕地红线
“八不准”政策明确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据自然资源部统计,2024年全国耕地面积19.18亿亩,逼近18亿亩红线。政策通过严控宅基地扩张,倒逼土地利用集约化,为粮食安全预留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