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关系的履行过程中,劳动者应当忠诚、勤勉、妥善完成用人单位交给的工作,并不得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而用人单位则应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对劳动者的忠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未作出明确规定,仅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即刻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职期间设立公司或参与其他公司经营与用人单位同业竞争,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获取个人利益都属于违反忠诚义务的行为。本文结合笔者曾代理的一起赔偿金高达73万元的劳动争议案件,对高管违反忠诚义务是否足以认定为合法解除劳动关系问题予以探讨。
一、案件情况
2013年11月18日,王某入职某网络科技公司处,双方签订的末次劳动合同为2019年8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王某担任客户群总监;工作地点上海;执行标准工时制;基本工资税后24,000元。
2023年8月8日,某网络科技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王某发送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以王某存在下列情形为由决定于2023年8月16日解除劳动关系:1.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2.涉嫌雇用亲属作为自己负责项目的兼职人员,且有侵占公司资金的嫌疑;3.涉嫌与他人合作开设公司,且将自己负责的项目下发给该公司的嫌疑;4.在公司内部传播不实谣言,且对公司名誉造成了一定的损失。王某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度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2023年9月7日,王某向上海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30,980元。劳动仲裁委于2023年11月6日作出裁决:某网络科技公司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30,980元。某网络科技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二、裁判结果
2024年7月31日,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对王某要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30,98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王某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22日作出二审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法律分析
(一)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未经某网络科技公司允许,王某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不得从事其他任何与某网络科技公司利益冲突的第二职业或活动。员工手册同样规定,员工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进行或牵涉进任何在任何方面与公司业务相竞争或相似的业务。笔者检索了大量的相关案例并制作了检索报告,搜集过往裁判案例以供法院借鉴,证明员工王某作为公司高管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忠诚义务,王某在异地参与另外设立公司的主要经营范围为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等传媒业务,与公司核心经营范围相同。一方面说明员工本人已丧失了最基本的诚实信用,为道德所不允许,另一方面劳动者的做法通常会给用人单位带来较大的损失。
(二)在劳动关系的履行过程中,劳动者应当忠诚、勤勉、妥善完成用人单位交给的工作,并不得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而用人单位则应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对劳动者的忠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亦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即刻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职期间设立公司或参与其他公司经营与用人单位同业竞争,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获取个人利益都属于违反忠诚义务的行为。律师对相关法律规定及公司提出的各项解除理由深入分析,据此主张解除与王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不应支付高额赔偿金:
(1)笔者从主要招聘平台和招投标网站等渠道搜集相关线索,从王某投资参与的苏州某公司工商公示层面、实际业务层面论证分析王某所投资的苏州某公司与他目前在职的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之间业务上的高度重合。
(2)王某辩称参与设立苏州某公司仅为投资行为,并未涉及该公司任何业务,也未在该公司担任任何职务,苏州某公司业务仅限苏州当地政企相关业务,与用人单位的新媒体网络推广业务不相关,与用人单位不存在竞争关系。诉讼过程中笔者从王某的工作电脑中查找获取了大量与苏州某公司相关的文案策划等文件资料。为了确保这些证据的法律效力,笔者对这些材料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以此来证明王某与苏州某公司的关系并不单纯是投资行为。
(3)王某作为某网络科技公司的客户群总监,掌握用人单位一定的商业资源,应比一般劳动者更切实地履行劳动合同、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约定并遵守用人单位各项规章制度,然王某在职期间与他人共同开设公司,经营范围与某网络科技公司经营范围存在高度重合。
四、结语
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重要内容之一,诚实守信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必然要求。同时,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中的帝王原则,也是劳动合同关系确立、履行的理论基础。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劳动者违反职业道德和忠诚义务的行为呈现多样化、隐蔽化。本案以劳动者的“忠诚义务”为切入口,深入挖掘诚实信用原则在劳动关系中的深刻含义,即劳动者需对用人单位承担一系列义务,既包括但不限于服从、维护和实现公司利益等积极的作为义务,也包括保守商业秘密、竞业限制、不得从事损害本单位利益以及与本单位利益相冲突的行为等不作为义务。最终法院基于劳动者的忠诚义务和诚信原则这一核心法律原则,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即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无需向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