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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迟退休政策之女职工退休年龄重述
时间:2024-10-16 10:37 查看:

早在今年7月份,网络上流传的一条消息已经让90后的小伙伴们炸锅了——“1990年之后(含1990年)出生的人员,不论男女都将调整为65岁退休”。虽然这被证实是一则不实消息,但它却像一块石头激起了千层浪。2024年9月1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正式颁布。本文就带你一起梳理此次延迟退休政策的核心问题,以及延迟退休背后的那些不变的事儿。


新政解读


1. 原法定退休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 号)规定,男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原则上为 60 周岁,女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原则上为50 周岁和 55 周岁。

 

2. 此次法定退休年龄是如何调整的?


从2025年1月1日起,原法定退休年龄为60周岁的男性按照每4个月延迟1个月的原则进行延迟,逐步延迟至63周岁。举例而言:2025年按原法定退休年龄在1-4月退休的,将分别在2-5月退休,每人延迟了1个月退休;应在5-8月退休的,将分别在7-10月退休,每人延迟了 2个月退休;以此类推(具体详见附表1)。


原法定退休年龄为50周岁的女性按照每2个月延迟1个月的原则进行延迟,逐步延迟至55周岁;原法定退休年龄为55周岁的女性按照每4个月延迟1个月的原则进行延迟,逐步延迟至58周岁。举例而言:2025年按原法定退休年龄50周岁应在1月、2月退休的,将分别在2月、3月退休,每人延迟了1个月退休;应在3月、4月退休的,将分别在5月、6月退休,每人延迟了2个月退休;以此类推(具体详见附表2、附表3)。

 

3. 我一定要等到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方可退休吗?


遵循自愿弹性原则。如果:1、达到最低缴费年限;且2、退休年龄不早于女职工50、55周岁/男职工60周岁,则可以选择提前退休,但提前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举例而言:1984年12月出生的女职工,原法定退休年龄为50岁的,改革后的退休年龄本应为55岁,其仍可以选择在其年满52周岁时退休,前提是,当时其已经达到了社保最低缴费年限。


4.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我一定要退休吗?


在和所在单位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以弹性延迟退休,但延迟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


往事重现


 一、如何确定女职工的退休年龄

 

女职工的退休年龄之所以会有55和50的区分源自于《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1978年6月2日实施)以及《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等相关规定,按照前述规定,女工人的退休年龄为50岁,女干部的退休年龄为55岁。但随着传统的“干部”与“工人”之间的界限被打破,女职工退休年龄的认定标准从“身份”转变为“岗位”,也即根据其所在岗位为管理岗还是非管理岗或专业技术岗进行判断,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的女职工退休年龄为55岁,非前述岗位的女职工退休年龄为50岁。


1. 管理岗的司法认定标准


“管理岗”听起来很高大上,但如何界定却是一门学问。对于何为管理岗,目前仅《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对此作了较为宽泛的规定,其规定“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内部担任各级行政领导职务的人员、各职能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各生产经营单位中专职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但是实操中,如何界定一个女职工所在岗位是否是管理岗并非总是一目了然,也因此引发了较多争议。


●按照退休时所在的岗位判断是否为管理岗


员工在就业期间可能会就职于不同的岗位,按照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需要首先明确职工需要办理退休手续时的所在工作岗位最高院在(2017)最高法行申7070号案中明确:“现工作岗位”是指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职工不再保留原固定身份。如原身份是干部,现到工人岗位工作的,按工人的退休、退职条件执行;原身份是工人,现到管理岗位工作的,按干部的退休、退职条件执行。王玉萍自1989年8月参加工作以来,一直从事生产技能岗位相关工作,系工人岗位,应当按退休时所在岗位办理退休


●管理岗的判断标准


如上所述,因目前并无文件对于如何判断管理岗做出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通常会根据职工的劳动合同、规章制度、岗位职责描述、岗位所在企业组织架构的层级、是否管理团队、实际工作内容、工资结构等综合因素来确定,具体而言:


(1) 有约定/规定的一般从约定/规定


如果用人单位和员工的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对于员工所在岗位是否为管理岗有明确约定/规定的,一般司法实践会优先于遵从双方的约定。如在(2021)京民申4468号案中,一审法院认为:现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明确约定邢军工作岗位为“非管理岗”,而邢军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其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均未发生变化,因此该案应以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所载明的情况来认定邢军退休前工作岗位为宜。又如在(2023)沪01民终8864号案中,法院认为潘晓华担任的盐销售员及相关协调工作根据艾福公司的规章不属于管理岗位,进而认定至2022年1月14日,潘晓华已满50周岁,符合法律规定的退休年龄,艾福公司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2) 从岗位职责、工作内容等进行实质性判断


如果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对于员工所在岗位是否为管理岗没有明确约定/规定的,一般法院会从岗位的实际情况加以判断。


如在陈某诉江苏省某市人社局撤销退休审批检察监督案(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十二批指导性案例第167号)中,陈某于1981年经招工成为江苏省某市印染厂职工,2001年7月经招聘进入某集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某投资公司工作。2005年起,某投资公司多次行文,委派陈某到其下属的石化公司、纺织公司任财务科长、财务部副经理、财务总监等职务。2014年8月14日,某投资公司以陈某已年满50周岁达到工人退休年龄为由,为陈某办理退休手续。同月18日,某市人社局批准陈某自2014年4月起退休。陈某对此不予认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市人社局退休审批手续。该案经一审、二审、再审,均认为陈某应按工人身份50周岁退休,人社局批准其退休并无不当。后某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于2019年6月24日提请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抗诉。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人社部门应当根据陈某实际工作岗位审批退休申请。人社部门作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陈某退休具有审批权,虽然某投资公司未对管理和非管理岗位作出明确划分和界定,但人社部门应当根据陈某曾被公司多次任命管理职务的客观实际,确定陈某的岗位性质、退休年龄陈某可以年满55周岁退休。该案最终促成和解,陈某书面撤回监督申请,某集团有限公司补偿陈某被提前退休的损失。


又如在(2021)京03民终20049号案中,二审法院认为孙涛为平安银行信用卡中心北京分中心直销渠道室直销团队经理,管理100多名下属外包人员,负责团队的招聘、培养和日常管理,体现出通常意义上的管理内容,进而采信了孙涛所称的处于管理岗位的相关意见。


2. 专业技术岗的司法认定标准


对于何为专业技术岗,目前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者法律解释,司法实践对于专业技术岗的判断也呈现多样化。法院首先会审查双方劳动合同对此是否有明确约定,在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一般会遵从其约定;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法院对于专业技术岗的判断较为谨慎,且不会单纯的因员工提交相关证书即认定其所在岗位为专业技术岗,甚至有案例认为是否为管理岗位或技术岗位之争议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与公司的关系认定


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如已开始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则其与公司之间的关系为劳务关系司法实践中并无争议。


如果职工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则员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司法实践对此仍有争议:


●最高院层面


最高院认为,用人单位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是否可以建立关系应以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为标准判断。


●人社部层面


人社部认为,只要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就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对于人社部的观点,其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979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19〕37号)中给出了进一步的解释,原因在于劳动者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很复杂,如劳动者累计缴费年限不足、农民工等不愿意参加社会保险等,如果用人单位不能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能将不得不一直与该劳动者保持劳动关系,直到劳动者死亡或用人单位注销。这对用人单位有失公平。


从司法案例看,北京地区倾向于遵从人社部的观点,以是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作为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标准;上海地区对此存在争议,有案例认为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并非自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务关系,需要审查用人单位是否为其办理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的手续,如没有,则在继续留用员工、工作内容、考勤管理和薪资待遇无变化的情况下,仍可能认定为双方构成的是劳动关系。


三、延迟退休对用人单位的影响及建议

 

延迟退休政策对于用人单位的影响而言,本质还是在于劳动者何时达到退休年龄,以及如何甄别是否仍属于劳动关系,万变不离其宗。结合上述,建议用人单位:第一,对于女职工而言,如对其是否属于管理岗还是专业技术岗有争议的,可以通过劳动合同、规章制度等进行明确,以避免双方对是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产生争议;第二,对于已达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而言,公司应务必明示劳动关系因此而解除/终止,避免对于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的定性产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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