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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追索的新突破口——新公司法时代董事高管责任的承担
时间:2024-03-26 14:26 查看:

作者:江炜


作者按:新《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除了公众广泛关注的“五年实缴”等热点话题外,新公司法或给公司股东、董事及高管,以及公司的债权人们,带来天翻地覆的变化。


一、债务追索的困局


民事法律权利有人身权与财产权之分,财产权之下还有物权与债权,并进一步细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合同、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等——当然,这是法学专业的必修课,大部分的个人、企业与企业家们是无须知晓的如此透彻的。不同的法律关系对应数百个民事案由,经历一年半载的诉讼,最终落到的实处是:要钱!


是的,要钱。即使是不动产确认所有权,或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在客观无法达成时,最终也是以损害赔偿作为对权利人的弥补方式。因此,要钱,抑或称债务追索,是大部分民事诉讼案件最终的归宿。


债务追索时,对千万不同缘由的债务人,其强制执行的方式是雷同的(“五查”:查银行、查车辆、查房产、查债权、查股票基金),申请执行人提供相应财产线索等等。然而,执行局一直是人民法院里人头攒动、矛盾激烈之处。


债务追索的困境也很简单:债务人没钱!——我常和债权人解释:如债务人通过各种方式隐匿、转移资产,则我们可以进行财产追索,并对债务人追责;但如果债务人(包括个人与公司)是真的穷、没钱,那么确实没有办法。


二、公司债务担责主体增加,债权人的福音


然而新《公司法》的颁布将给公司债务的债权人带来福音:在追索公司债务人的同时,公司的未出资股东,股权转让方,已出资股东(部分情况下),董事(包含事实董事、影子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等,均有可能成为公司债务的承担方或债权人损失的赔偿方。


如针对未出资股东,加速到期、未出资部分的连带责任在新《公司法》中进一步明晰、完善;


针对未出资股权的转让方,根据转让时是否实缴出资期限是否届满,可能需承担未出资部分实缴的补充责任乃至连带责任;


针对股东自身已实缴到位,但公司其他股东尚未实缴出资的,仍可能须对其他股东未实缴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针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则责任范围更为重大、宽泛:未履行股东实缴催告义务及相应股权减资流程的、未审核股东出资真实性的、违法减资或向股东分配利润的、以关联交易等各种方式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未尽审慎勤勉义务的、董事会决议违法违规违公司章程的,均需承担相应的责任,不一而足。


新《公司法》甚至规定了有关董事、高管的“兜底”条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管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宽泛地理解本条,只需证明他人的损害是董事高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则其个人就负有赔偿义务。至于该“损害”是违约或侵权,是合同订立还是履约,担责时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并未明确,具有充分的想象空间,也待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的进一步示明。


三、公司股东及管理者的警钟

为公司债权人欢欣鼓舞的同时,我们也应当想到:商事诉讼每一名个人股东、董事及高管被起诉的后面都是一个家庭,可以设想:因工作履职不慎导致“倾家荡产”的情形在新《公司法》实施后将时有耳闻。如果股东、董事或高管因故意作恶而担责,尚情有可原;如是疏忽大意、缺少法律知识导致“祸从天降”,岂不冤枉!


学习、领会、贯彻新《公司法》,需慎重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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