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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代民间借贷追讨法律风险分析及处置建议
时间:2024-03-26 14:21 查看:

作者:魏依晨


近日,某客户就借款历史遗留问题咨询律师,寻求处置法律风险提示。某机构成立于1989年,设立后主要内容系对企业提供借款。近年来,借贷企业及借贷企业关联方来咨询借款归还、撤销征信不良记录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借贷方请求豁免以前项目借款利息,仅归还本金,并请求协助解除征信不良记录;2.原借贷方提出企业债务转移至另外的主体,请求协助撤销征信不良记录。


律师简单了解后,发现涉及的借款发生跨度时间长,经过复杂,因此向客户提供初步建议。

第一, 诉讼实体确权存在困难。


民法并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如机构拿不出一直追讨还款的证据,借款事实虽然发生,但因超过法律规定的追索期限(诉讼时效)得不到法律认可与保护,丧失胜诉权。即司法实践中,法官即使认可债权的客观存在,但因借款人抗辩超过诉讼时效,最终判决借款人不必还款。目前暂未见到机构自行或授权任意第三方追讨还款的材料,诉讼时效超期可能成为事实。


如债务分期履行的,以最后一笔履行期满的第二日起算诉讼时效。


根据1989年至今的民法通则、民法总则、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且不考虑法律衔接、证据等诉讼风险等情况下,可简单理解为,机构的主张被判决胜诉需要同时满足下列前提:


(1) 借款到期之日起的20年内起诉;

(2) 借款到期日在2017年10月1日之前的,到期后应至少每2年催收一次,借款到期日在2017年10月1日之后的,到期后应至少每3年催收一次;

(3) 不满足上述要求但借款人不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可受法院保护。


如不满足上述条款,那么即使采取诉讼等司法途径,起诉方也只会面临败诉,并将原本难以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经由司法途径确认为机构无权获得还款。


举例:假设于2023年12月31日起诉,那么一是2003年12月31日以前到期的债权债务,无论机构是否曾经通过各种手段中断诉讼时效,都会在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下失去胜诉权,无法得到法院判决支持,将形成败诉判决。二是2004年1月1日至起诉日的届期借款,如在2017年10月1日前已经期满应当偿还,应保有每2年一次的催收证明,此后期满的借款,应保有3年一次的催收证明。


第二,债权的担保主张困难。


绝大多数债务面临的担保方式不同。以当时市场惯用的连带责任保证为例,一旦保证期满,机构未采取法律规定的行动主张保证责任,保证责任消灭。即使主张有效,也需要参照上一条的规定,确认连带责任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是否过期。


第三,款项记账凭据待确认。

如借款资料未得到妥善保存的,且又无法取得生效法律文书作为记账凭证,则借款人想要还款,也需要重新签订协议,此时协议主体如何确认,款项如何确认均须有所依据。


第四,对债权金额的免除需谨慎处理。

债权既包括本金、利息,又包括放款合同约定的各种违约责任。虽然上述各项目未经司法程序无法得到肯定性答案,但该数额根据合同内容可大致估算。如果要放弃其中部分金额,是权利人对于自身权利的自主处分,为民法允许。如果款项来源可能涉及国有资产,是否有权放弃,放弃多少,由谁放弃都需要经得起司法审计推敲。律师建议本金必须全额归还,利息、罚息、违约金等应由有权力处理的机构得出相应方案并形成书面依据。


第五,债务转移是否成立需要谨慎对待。

一方面,债务转移原则上需要取得机构书面同意,是机构放弃自己的权利,可能导致债务无法清偿。另一方面,企业借公司制改造逃废债务屡见不鲜,仅有少数情况(如破产重整等)能够实现债务资产剥离,只能逐案审查。通常而言,因企业改制产生资产和债务分立的,接受资产公司也应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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