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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公司系列纠纷办案随笔(三):职务、印章及证照的争夺
时间:2024-03-12 15:18 查看:

作者:江炜


作者按:涉案房产既归WT公司,那WT公司由谁控制就异常重要。《公司法》对股东会、董事会及经理等执行层权责规定清晰,但实践中是否如此呢,遇见“无赖”又该如何应对呢?当事人把纠纷交给我们,我们要做的不是“按照规定”或者“事后追责”,而是万无一失。


一、为什么要争夺公司控制权



如前文所述,WT公司是一家由五名股东共同设立的公司,金某是占股25%的小股东,但担任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依法掌管公司印章、证照、账册等。


简单从《公司法》来看,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金某既然是小股东,则其他四名股东联合起来可以做出股东会有效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管理事宜,包括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决定公司资产的买卖,公司分红、解散、清算等。因此确认了房产归公司所有,当事人已然觉得对金某的维权已经胜利告终,高枕无忧了。


然而,上述的规定仅是针对和谐、守法、有德的一般公司与股东而言。对于金某,我们深知:在他担任法定代表人、掌管公司印章、证照、账册的每一天里,意外都有可能发生:已拿到确权判决的房产可能因为他的不配合办不了产证;已办下产证的房产可能由金某凭借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手持公章而进行证照挂失补办乃至秘密出售;出售所得款项可能会不翼而飞,空留一份胜诉判决、一个黑名单上的名字。自然这些都是违法的行为,但对一名无赖,事后的追责显得如此无力。为了WT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我们不敢冒这样的风险。


因此我们决定:在为WT公司办理新的、以公司为产权人的产证之前,先完成对公司的掌控,以求万无一失!


二、正义有时候需要耐心


诉讼前,我们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要求召开了一次极为完备的股东会并作出有效决议:股东致函请求召集会议、执行董事不予回复后自行召集、会议通知发送、会议纪要制作、会议形成决议并发送全体股东等,每一步一丝不苟——我们知道,金某的眼睛在背后盯着我们,不放过每一个漏洞。


而后,我们根据人民法院的要求先后提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之诉、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之诉。金某则一如既往祭出拖延时间的老套路(管辖权异议申请、请求延期开庭、上诉、申请再审等),甚至信口雌黄、谎称印章证照并非由他保管。然而前期房产确权诉讼中他为WT公司签字委托了律师、律师提供了证照、盖章材料等,此时成为了对他不利的证据。据此,人民法院认定金某实际掌控了WT公司印章、证照及账册等材料,并应当交还给新的法定代表人。


当然,我们并不期待胜诉后金某会“主动让贤”、退出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之位并交还相关材料,但新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持生效判决变更工商登记、申领新的营业执照并刻制印章等。有了前述“新装备”,我们便可以顺利办理新的不动产权证、出售不动产,为股东进行分红、为WT公司办理解散清算等,一马平川。


然而,正当我们期盼着曙光来临时,人算不如天算:由于金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长期怠于履行年报提交等义务,在我们收到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之诉二审判决生效的前一天,WT公司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了营业执照!原本的光明前景突然黯淡了下来。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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