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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公司系列纠纷办案随笔(二):确定产权,金某专业而无赖的抵抗
时间:2024-03-12 15:09 查看:

作者:江炜


作者按:我们根据既定诉讼方案,在法定代表人侵权的情况下,以“监事代表诉讼”的方式对金某提起确认房产所有权的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彼时《公司法解释四》尚未颁布,监事代表诉讼虽在《公司法》中有所提及,但具体诉讼路径不明。在监事代表诉讼过程中,我们又遭到金某专业而无赖的多重抵抗。最终经过多个诉讼阶段,首案艰难取胜。


一、诉讼策略的定夺:监事代表诉讼


如前文所述,在与我方当事人沟通后,我们意识到:尽快通过诉讼确认由公司出资购买,但登记在股东兼法定代表人金某名下的房产为WT公司所有,不仅是本纠纷无法回避的“一仗”,更是避免金某继续出租乃至私自出售涉案房产的唯一手段。因此当务之急即是提起该房产的确权之诉。


然而,本纠纷的确权之诉与普通案件不同:在其他类似案件中,一般以WT公司作为原告、直接向被告金某提起诉讼。然而本纠纷中,金某是股东兼法定代表人、至今合法掌管公司印章证照、当然代表公司。而让法定代表人金某代表公司状告金某个人,简直是天方夜谭。


据此,我们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三、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提起“监事代表诉讼”,即:监事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经书面催告董事会仍不提起诉讼的,监事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并要求诉讼利益归公司所有。


2015年提起诉讼时,《公司法解释四》尚未颁布,对于监事代表诉讼的原告、被告等如何确定尚不知晓,各地法院也有不同观点。在与管辖法院充分沟通后,我们将监事列为原告、金某列为被告、WT公司列为第三人提起诉讼。却不想遭到金某的无赖抵抗。


2017年《公司法解释四》颁布,明确:监事代表诉讼“应当列公司为原告,依法由监事会主席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代表公司进行诉讼”,弥补了诉讼流程中的漏洞,避免诉讼无赖的有机可乘。


二、金某专业而无赖的抵抗


因本案诉讼包含了公司作为原告、金某作为被告、WT公司作为第三人,无意中给了金某浑水摸鱼的机会。在诉讼流程中,一方面金某故意“失踪”,致使人民法院对被告登报公告送达、拖延了诉讼的进程,导致本案自2015年4月提起诉讼,直至2017年5月才作出二审判决;另一方面,金某又使用其所持的印章、证照等为第三人WT公司委托了代理律师,作为名义上是公司、实质则是金某个人的“代言人”。庭审中,我们作为原告律师,请求法院维护WT公司的利益、将房产确认归属公司;同时第三人WT公司的律师却直言“房产不是公司的,是金某个人的”、誓言“不应损害金某个人利益”。滑天下之大稽!


为正视听,我们向人民法院提交了多份证据及代理意见,直言金某的险恶用心,所谓WT公司代理律师的言论罔顾公司利益、不能认定为WT公司的陈述与自认、不应予以采纳。最终,我们通过详实的证据、严谨的说理,最终取得了“确认涉案房产为WT公司所有,金某配合办理过户”的生效判决。其后金某申请再审,亦被驳回。


初战告捷,但我们知道战役才拉开序幕。房产终于归属WT公司,但由谁来具体管理、谁能持证、谁来出租出售?无疑金某作为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享有天然的便利。


谁来掌控公司,谁就控制着涉案房产。而金某掌控公司一天,公司资产则仍可能被其侵吞。本案胜诉后,其他股东曾与金某协商,未果。无奈,只能再战。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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