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路长明
案情简介
王小姐于2019年10月入职某公司,双方微信约定了底薪为5500元(无责任底薪),但未签订劳动合同。2020年1月王小姐发现自己怀孕,公司以目前工作不适合孕妇为由,要求王小姐离职,王小姐不同意离职,在劝退不成的情况下,公司于2020年1月22日发给王小姐一份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试用期一年,薪资约定基本工资2500元,岗位工资2500元,全勤工资500元。王小姐找公司负责人沟通劳动合同中试用期的问题,公司负责人说此为笔误,期间又沟通了关于加班等问题,双方约定1月23日签订劳动合同,王小姐1月23日请假,因个人原因无法至公司签订合同,后通过微信与公司负责人约定年后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负责人同意。因疫情原因,王小姐3月才回到上海工作,上班后公司负责人给王小姐一份劳动合同,此份劳动合同约定基本工资2500元,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奖金等参照甲方的规章制度执行。王小姐认为此份劳动合同与1月22日双方沟通的劳动合同存在差异,不同意签订第2份劳动合同,公司于3月31日给王小姐发放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王小姐不服,后提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在职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并要求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
仲裁裁决结果
关于二倍工资,公司应当支付王小姐2019年11月10日至2020年1月22日的二倍工资差额,但对于2020年1月23日至3月31日的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对于不支持的部分仲裁认为单位已经履行了诚实蹉商的义务。
关于恢复劳动关系,仲裁委认为王小姐先后两次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公司终止与王小姐的劳动合同于法有据,对于王小姐要求恢复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结果
关于二倍工资,法院认为2020年1月22日双方对于合同条款并无异议,只因笔误而未签署,应视为双方已就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对于2020年1月23日至3月31日的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
关于恢复劳动关系,法院认为王小姐与公司虽未签署劳动合同,但双方均按2020年1月22日劳动合同内容履行,公司提供新的劳动合同文本,对于其中劳动报酬这一关键性条款进行了修改,应当双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对于协商不成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公司以王小姐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与其终止劳动关系违反法律规定。公司与王小姐应自2020年4月1日恢复劳动劳动关系,并支付王小姐相应工资待遇。
本案要点
公司已经给了王小姐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公司终止与王小姐的劳动关系是否合法成为本案最大的争议点。公司应当按第一份劳动合同内容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王小姐一直同意公司按第一份劳动合同内容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对于三期女员工的解除/终止,企业更应当慎重,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最终在二审调解,公司支付了王小姐相关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