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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商业安排中的反垄断风险及合规
时间:2024-03-12 10:14 查看:

作者:胡鹏、陈源清

近年来,随着加盟产业的迅速崛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日渐增多。《2019-2021年度中国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裁判白皮书》显示,商业特许经营模式在我国已运用于零售、餐饮、洗衣、教育、酒店等几十个行业。实践中,因该经营模式涉及注册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重要经营资源,特许人为维护品牌形象和价格市场的稳定性往往会要求加盟商按统一的价格销售商品,那么这一旨在控制加盟商转售价格的商业安排是否存在反垄断的风险呢?近期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出了肯定的答案。


2022年7月27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培训机构Z公司(以下简称“Z”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2008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Z公司停止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并实施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价格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并处以2020年销售额3%的罚款,合计人民币94万余元。


该案中,Z公司采取了典型的商业特许经营模式,与多家加盟商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并在协议中约定“乙方不得调整甲方规定的由乙方向学生收取的各类费用价格。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对各类收费有任何形式的涨价、打折、优惠等行为”及其他类似的禁止乙方调价的条款。


部分协议中还对违约责任做出了严格规定:“如乙方违反本条约定,除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外,每发生一起,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二十万元违约金,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业整顿并停止对乙方的一切支持,包括停止产品供应、停止管理平台使用等,直至甲方单方解除本协议。”


对此,监管机关认为,Z公司和其加盟商属于上下游关系,加盟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明示责任且其经营中的重要资源尤其自身聘用并负担;而Z公司固定转售价格,使加盟商无法根据经营环境和竞争对手情况计时调整竞争策略,无法通过价格调整这一重要手段与同行业其他品牌经营者开展充分竞争,难以发挥竞争优势,弱化了其竞争力,限制了加盟商与其他品牌经营者间的竞争。其直接后果是阻碍了加盟商让利于消费者,使消费者失去了通过价格竞争获取相对低价且优质服务的机会,损害了消费者的经济利益。若相关市场经营者均采用固定转售价格的手段,人为使相关产品和服务价格高于市场自由竞争的结果,将加重消费者家庭经济负担。


Z公司曾提出豁免主张,对此监管机关认为Z公司未能证明固定转售价格条款是维护其统一经营模式以及品牌一致性的必要因素,也未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从本案中,我们可以看出,监管机关在认定特许经营的相关商业安排是否构成垄断时,会主要从四个方面判断:(1)是否构成上下游关系,(2)是否存在控价协议,(3)控价协议是否具有强制性,即加盟商违反控价协议是否承担相应的处罚,(4)是否损害竞争。故此,品牌方作为特许人在制定特许经营的商业安排时,应当充分考虑反垄断的合规要求,以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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