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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赋红码事件:个人信息边界不容随意践踏
时间:2022-07-14 14:54 查看:

作者:李雪方


河南部分村镇银行储户及存在纠纷楼盘的部分业主被赋红码一事,最近引发了社会面的广泛关注。自新冠疫情于2020年在我国爆发以来,跨区域人口流动为疫情防控带来新的挑战。为了应对疫情,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健康码匆匆出台,成为防疫期间用以身份确认和健康风险预警的标识,其实现的个人行程可追溯、密切接触人员信息查询等功能,涉及多层级政府,横跨不同归口部门,包括卫健、铁路、公安、政法等。虽然健康码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帮助了疫情防控,但其中涉及的(1)健康码是否可以用于防疫之外?(2)如何确保个人信息收集与使用的安全及边界两点核心问题确是不容忽视。本次河南赋红码事件所引发的广泛讨论恰也显示了公民对这两个问题的疑虑及担忧。


健康码是否受《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制?


《个人信息保护法》开宗明义,第四条即定义了“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从健康码可以实现的功能,我们不难倒推得出健康码至少是收集了包括“用户历史位置信息、用户身份信息、用户生物信息”在内的各项个人敏感信息。基于此,健康码对于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就应当受到《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制,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及相应监管文件的各项要求。


健康码是否可以用于防疫之外?


健康码的运行机制可以简单理解为:公民为了实现自身的生命健康权及配合国家防疫工作,自愿让渡出一部分对于个人信息的专有权,授权国家行政机关基于该部分被许可的个人信息,对个人疫情传播风险进行评级与画像,该等评级与画像的成果具象化后就是具有“红黄绿”三种颜色的健康码。


厘清了健康码的生成逻辑,我们不难判断,健康码的合法性源自每一位公民对于自身权利的自愿让渡,而让渡的前提是为了实现一个具有社会共识的目标,即“阻止疫情大规模传播从而危害个体的生命健康权”。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在河南赋红码事件中,用户的信息显然是被超出了许可范围使用的。如果将健康码的防疫目的擅自拓展变成“社会维稳码”,不仅违反法律规定,而且深层次的违反了朴素社会价值观,颠覆了健康码得以存在的正当性基础,并且更是给政府公信力带来极大的挑战。从约束权力的视角来看,擅自变更健康码用途,显然构成了行政违法行为,背后更是隐含了行政权的滥用。


被违规赋红码后,各方主体应何如?


依法治国必备的一个要素是,当权利受到侵害时,个体具备通过法律得到救济的途径。在河南赋红码事件中牵连人数众多,根据《个人信息保护》第七十条,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的,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和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另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健康码管理与服务暂行办法》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违规违法收集、利用、公开个人信息的行为,可以及时向网信、公安部门举报。被违规“赋红码”的个人可以举报以及单独向疾控中心等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乃至行政诉讼。


对于违规赋红码的工作人员,《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若有失职、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论健康码赋红码的权力属于哪一行政部门,该等违规行为都可能涉嫌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六条以及《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相关部门的有关人员与其他决策人员,还可能涉嫌刑法上的滥用职权罪。在这样引起社会重大舆论、涉及人数众多的事件中,可以认定为属于司法解释提到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健康码由于其涉及个人信息的范围之广、不当使用产生的影响之深,相关部门理应加强监督,严格依法使用,确保健康码信息的准确性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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