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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之下,刑事案件的“中止审理”与“变相加刑”问题
时间:2022-04-30 19:12 查看:

作者:李腾


最近,笔者代理的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因疫情原因,被上海某法院告知“中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6条的规定,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法院可以中止审理。自2022年4月初以来,上海实行了“全域静态管理”。因此,这个案子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也都无一例外地被封闭在家里,肯定无法有效地完成该案的诉讼活动,这显然属于法律规定的“不能抗拒的原因”。应该说,法院作出的这个“中止审理”的决定是合法的。

 

另外,本案是2022年1月28日进入审判程序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8条的规定,法院对公诉案件的审理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所以,法院为了不违反审限的规定,作出了上述“中止审理”的决定也是可以理解的。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6条的规定,“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也就是说,自法院作出“中止审理”的决定时,案件就好像被按下了“暂停键”,所有的审理活动全部暂停。等到疫情过去,“不能抗拒的原因”消失,当法院决定恢复本案审理时,审理期限才会继续计算。

 

这样看来,这个“中止审理”的决定是那么地“合法”又“合理”,但笔者认为这个决定却恰恰忽略了案件“主角”的感受。这个“主角”既不是法官,也不是检察官,更不是律师,而是那个还羁押在看守所里的被告人。

 

本案的被告人是在2021年10月11日被羁押的,本案案情相对简单,无非是被告人把自己的银行卡交给他人使用,而银行卡被别人用于犯罪活动这类典型的帮信犯罪。参照以往的判例,被告人的刑期应该在6个月至1年。本案于2022年3月17日已经进行过一次完整的庭审,虽然笔者在开庭时为被告人做了无罪辩护,但检察院仍然当庭给予被告人有期徒刑7个半月这样一个较轻的量刑建议。也就是说,如果没有这次的“中止审理”,法院即便采纳了检察院的量刑意见而判处被告人有罪,其刑期到2022年5月25日也就结束了。

 

然而,现在由于疫情的原因,本案“中止审理”了。根据上海市卫健委2022年4月25日的通报,前日(24日),上海市新增本土新冠肺炎确诊病例2472例,新增无症状感染者16983例,新增本土死亡51例。在这种形势下,上海的“全域静态管理”何时能够结束?疫情这个“不能抗拒的原因”何时才能消除?本案何时才能恢复审理?这些问题恐怕是法官也无法回答的。如果上海的“全域静态管理”还要再持续一个月,导致本案“中止审理”的“不能抗拒的原因”不能在2022年5月25日前消除,那么,本案被告人将面临“超期羁押”的尴尬局面。


试想,如果上海疫情持续到2022年6月10日结束,法院在当天即恢复审理,并在当天就做出判决。彼时,被告人已经被羁押了整整8个月,如果法官依然按照检察院当初建议的有期徒刑7个半月进行判决,则被告人就被超期羁押了15天,这在刑事诉讼中是非常严重的程序违法。但如果法官在6个月至1年的“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8个月,则可以完美的规避上述违法情况的发生。所以,一个“理性”的法官,多半会做出有期徒刑8个月的判决。但很显然,被告人将因为这个“理性”的判决而被加重刑罚,这样既不合情也不合理,而且严重影响了刑事审判的严肃性。

 

那么,该如何避免这种“变相加刑”的情况发生呢?笔者认为,疫情当下,当法院以“不能抗拒的原因”作出“中止审理”决定时,应同时对一些罪行较轻的在押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在“中止审限”的同时也“中止羁押”。待案件恢复审理时,由于没有超期羁押的压力,法官无须再用“理性”左右自己的“自由裁量权”,该判多少就判多少,“变相加刑”的情况也就自然避免了。

 

习近平总书记说过:“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疫情当下,我们的任何工作都应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既包括惩罚犯罪,也包括保障人权,相信胜利终将属于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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