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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当当网风波看公司治理
时间:2020-06-17 10:05 查看:

作者:路长明


近日,当当网创始人李国庆先生率“4大汉”夺回公章事件引起了社会热议。吃瓜群众很多,有人说,李国庆先生的行为十分不明智,抢夺公章并不能掌管公司。公章拿了又有何用?李国庆先生此次夺回公章的行为亦有其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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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


目前公司发文公章为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根据目前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俞渝女士占有公司64.2%的股权,为公司的大股东。但李国庆先生对此并不认认可,李先生认为其为公司创始人,与俞渝女士共同创立当当网,对于当当网的股权,夫妻双方共同占比91.71%,夫妻财产应当平均分配,李先生及俞渝女士各占有公司45.85%的股权。此时,双方势均力敌,如想在表决上占优势,李先生一定要联合其它股东,也就有了声名中提及天津骞程、天津微量的加入,此时李先生一方持有 53.87%股权对俞渝女士45.85%的股权,李先生认为在投票表决时自己占据优势地位。


2、临时股东会的召开


根据《公司法》四十一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次事件,李先生召开临时股东会是否合法,公司章程成为重点。

对于本次会议,根据《公司法》四十条规定: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据声明描述:李先生先申请俞渝女士召开临时股东会,在俞渝女士不同意,监事会不履行公司职权的情形下,李先生作为代表公司十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召开临时股东会。


3、公司章程


根据《公司法》45条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根据目前公开数据,当当网未设立董事会,仅有执行董事,李先先生如想设立董事会,需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公司章程修改需股东表决通过。根据《公司法》43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从公开数据看,俞渝女士处于大股东地位,如在资本决情形下,李先生无法修改公司章程,新的董事会也无法产生。前面提及李先生一直强调自己持有公司53.87%股权,笔者分析当当网很有可能为资本决,对于李先生的股权成为了本次事件的关键。


4、 法定代表人

李先生虽然拿到了公司的公章,但当当网的法定代表人为俞渝女士,如李先生想对外代表公司,需在营业执照进行法定代表代人变更。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李先生想对外事项排除俞渝女士,仅仅拿到公章,并不能想到关键作用。在法定代表人变更方面,其有可能会有下一步的行动。依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会议作出决议,而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推选一名董事或者由出资最多或者持有最大股份表决权的股东或其委派的代表召集和主持会议,依法作出决议。从目前看,当当网已经选出新的董事会, 俞渝女士法定代表人的职位是否会被变更需看事件的进一步发展。


总结

1、 公司章程的重要性:

对于本次事件,显示了公司章程重要性,在公司治理过程中,要注意公司章程的拟定及修改。特别是一些初创企业,很多人为了方便,直接从网上下载公司章程,对于因章程引发的法律争议,并没有过多重视。


2、 股权问题:

本案中李先生以自己持有10%股权召开临时股东会,对于公司的股权应当引起重视。目前很多公司不乏存在两位股东各占50%股权的情形;三位股东的股权任何一方与另一方联合起来,即超过另一方股东的情形,如三位股东股权占比分别为40%,30%,30%的情形。


3、 夫妻同为有限公司股东的问题:

对于夫妻股权,李先生一直强调自己为公司大股东,因俞渝女士与李国庆先生均为公司股东,不适用《婚姻法解释二》十六条、十八条的规定。但就其双方婚姻状态而言,同样也不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非有特定事由。因此,目前在俞渝女士及李国庆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先生主张自己持有公司53.87%股权的说法很难得到支持。


4、 股东救济权:

对于李生生的行为,俞渝女士可以通过司法救济解决,向法院请求确认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但这必然又会开启新的一轮争议。

但无论怎样,对于当当网的风波,更应当以股东利益为重、以员工利益为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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