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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期间顾问单位问题汇总
时间:2020-06-17 10:04 查看:

作者:路长明


近些天新闻报道最多的就是新型冠状病毒,新型冠状病毒引起了党和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为了保证人民群众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国务院决定延长春节假期,同时上海也出台了相应的规定。近几天不断接到顾问单位的咨询电话,现将问题汇总如下:


已发布的规则及通知:

1、 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

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

3、 上海市政府关于延迟本市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


问题一:国务院发布的延长春节假期的性质如何认定?


答:本次延长的假期主要涉及到2020年1月31日(班),2月1日(班)及2月2日(休)。1月31日及2月1日原本为工作日,为了有效控制疫情,国务院延长了春节假期,关于延长的假期并非《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中规定的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而是为了防控疫情临时增加的假期。


举个例子:小张春节假期回苏州老家看望父母,原计划1月30日回到无锡工作,正在看新闻频道的小张收到单位通知,延长放假至2月2日,小张心想1月31日至2月2日是假期吗?工资如何发放呢?这时小张收到了人事部门的微信通知:1月31日至2月2日属于假期,对于延长的假期,单位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其工资;


问题二: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工资发放问题?


答:企业应当支付员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员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举个例子:小张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住院治疗8天,医院确认小张已经完全治愈,但医生建议小张在家休息15天,对于小张的工资如何计算?


1. 对于小张在医院隔离治疗期间的8天,单位应当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报酬(正常出勤期间的劳动报酬),不能因小张在医院隔离治疗而减少其工资待遇。


2.对于医生建议小张在家休息的15天,用人单位可按病假待遇给予其发放工资。


问题三: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员工,工资如何计算?


答:因疫情防控需要,员工假期期间上班的可先安排其补休,如不能安排补休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四十四条二款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举个例子:小张是一名快递公司员工,原本正在休假,但此时武汉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暴发,快递公司需运送一批物资到武汉,小张需要对物资情况进行统计及调拨车辆,公司要求其1月28日至公司上班。


对于小张在1月28日出勤,单位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安排小张补休,如单位生产经营情况紧张,可支付小张1月28日工作期间200%的工资报酬。


问题四:对于上海企业2月3日及2月9日不复工期间员工的工资如何计算?


答:2月3日至2月9日并非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也非国家延长的假期。根据上海人社局最新回复:延迟复工是出于疫情防控需要,这几天属于休息日。对于休息的职工,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对于承担保障等任务上班的企业职工,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通俗地讲,就是两倍工资。


问题五:单位是否可以要求已治愈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员工到医院复检?


答:不可以,但可以要求员工出具医院的相关证明,证明其已经治愈,不具有传染性,可以正常参加工作,单位的做法也是为了保障其它员工的安全。


问题六:员工未按时返回工作岗位,单位是否可以给予员工旷工处理或解除劳动合同?


答:单位在假期结束后,遇到员工未及时返岗的情况,不能直接给予员工按旷工处理或是解除劳动合同。遇到此类情况单位首先应及时与员工取得联系,看是否有特殊情况,如员工无特殊情况又不返岗,用人单位可以将员工未返岗的情形按旷工处理。其次,对于无特殊理由旷工的员工,可依据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如单位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员工无理由旷工达到一定天数可解除劳动合同。再次,用人单位应及时将劳动合同解除通知邮寄给员工,并保留相应的快递单据。


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如一旦认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用人单位需承担双倍赔偿的法律风险,因此用人单位如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慎重。


问题七:有员工从其它城市返回单位,员工有发烧及咳嗽的症状,但坚称自己没有问题,员工可否上班,单位应当怎么办?


答:建议单位可以与员工沟通并给予员工做出解释,建议员工可到医院先做检查,但不能强行要求员工到医院检查。告诉员工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需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为了员工个人的利益及保证它人的人身安全,建议员工到医院检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三、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四、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0年1月24日


补休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规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工资发放参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2015年9月3日放假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日调休放假的通知》(国发明电[2015]1号)明确,2015年9月3日全国放假一天。现就9月3日放假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工资计发问题通知如下: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在9月3日放假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工资报酬并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上海规定:


《上海市政府关于延迟本市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通知中明确规定:


本市区域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用人单位须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联系电话:400-6655-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