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马隽
1. 红十字会、红十字基金会、慈善总会的联系及区别
红十字会:根据中国红十字会的官网(www.redcross.org.cn)对其职能的介绍,“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是国际红十字运动的重要成员。中国红十字会以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维护人的尊严,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和平进步事业为宗旨”,而其官网的“内部机构设置和直属单位设置”中显示,红十字基金会属于红十字会的直属单位。
那什么是社会团体呢?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根据《民政部关于对部分团体免予社团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红十字总会为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之一。
红十字基金会:根据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的官网(www.crcf.org.cn)里对其机构简介的介绍,其职能是“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简称中国红基会)是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发起并主管、经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其宗旨是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致力于改善人的生存与发展境况,保护人的生命与健康,促进世界和平与社会进步。”
慈善总会:中华慈善总会成立于1994年,是“经中国政府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由热心慈善事业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志愿参加的全国性非营利公益社会团体,目前在全国拥有401个会员单位”(根据其官网www.chinacharityfederation.org介绍)。因此,慈善总会也是属于社会团体。
因此,三者的区别及联系在于:
组织性质 | 主要依据法律 | 领导关系 | |
红十字会 | 社会救助团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国际红十字运动的成员。 |
红十字基金会 | 全国性公募基金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及《基金会管理条例》 | 登记机关:民政部门 业务主管单位:红十字会 |
慈善总会 | 全国性非营利公益社会团体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独立社会团体,与红十字会及红十字基金会无关联 |
需要注意的是,湖北省红十字会在中国红十字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而湖北省红十字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北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湖北省红十字会。此次事件中,公布信息有误的机构为“湖北省红十字会”,并非湖北省红十字基金会,因此侠客岛@的机构实际应为湖北省红十字会。
2. 红十字会、红十字基金会、慈善总会有管理费吗?
红十字会:根据原先的《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工作条例”),有提及“根据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规定和国际惯例,可从募捐款中提取3-5%的管理费支付”,但是根据2019年01月23日公布的《中国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工作条例已废止,管理办法仅约定“红十字会使用捐赠资金开展人道救助工作所产生的实际成本,可从捐赠资金中据实列支并向社会公开。从捐赠资金中列支实际成本,应在接受捐赠时通过捐赠协议或募捐公告等方式向捐赠人事前明示,严格限制列支额度和使用范围。实际成本主要包括项目聘用人员的报酬、志愿者补贴和保险,使用房屋、设备、物资发生的相关费用和为管理项目发生的差旅、物流、交通、会议、培训、审计、评估等费用。捐赠资金不得用于机构及在编人员的经费支出”。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8号)的规定“为增强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的协调及救助能力,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将接受的捐赠资金(不包括实物部分),按10%的比例逐笔上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上交资金全部用于“红十字事业”,而此处10%仅是地方的红十字会将资金上交中国红十字总会,并非“管理费”。
红十字基金会: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根据《中国红十字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第十五条“分类核算捐赠收入与捐赠以外的其他收入。根据收入性质,严格划分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捐赠收入应根据国际惯例、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编列 10%的项目管理成本和支持费用(与捐赠方签署的捐赠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而根据《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第25条 “专项基金列支管理成本时,捐赠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捐赠协议未约定的,除了为实现专项基金公益目的确有必要之外,一般不超过该专项基金年度总支出的10%。”
慈善总会:根据《中华慈善总会章程》第三十条“本会行政经费来源于创始基金增值部分、会费、行政经费专项捐赠、政府资助、捐赠款利息、兴办实体的收入等。按国家有关规定,从捐赠款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项目管理经费。”而根据《武汉市慈善总会基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冠名基金为定向捐赠款,本会与捐赠方签订协议后,设立基金专账,专款专用。依据《慈善法》相关规定,基金对每笔捐款按10%的比例提取工作经费,作为武汉市慈善总会的项目实施管理成本。”
总体而言,红十字会仅能列支工作中实际支出的成本。但红十字基金会则有权收取10%的项目管理成本和支持费用,中华慈善总会虽未对管理经费有提取比例规定,但是武汉市针对冠名基金有权提取10%的工作经费。
而针对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所报道出的湖北省红十字会及武汉市慈善总会的工作疏漏,也值得我们对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进行反思,比如,红十字会虽仅表明列支实际成本,但对成本的控制是否也应该局限在一定比例范围之内?红十字基金会针对公益事业支出,是否包含了项目实际成本?中华慈善总会是否也应该对管理经费作一定比例的列明?我想,这一系列的问题,需要法律法规进一步的细化,也需要相应的政府部门及全国人民共同监督,保证所捐献款项及物资可以完整、及时、到位地帮助到所需要的地区及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