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路长明
2020年初,很多企业在制定未来一年的企业战略、销售目标、人力资源计划等,希望2020年有更好的业绩表现。随着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发展,很多企业面临的不是今年业绩如何达成,而是如何活下去!
如何活下去成了很多企业的目标,国内餐饮行业的代表西贝、海底捞同样面临活下去的风险。此时,帮企业活下去成为很多法律人的心声。
现就上海地区企业咨询及关心的复工问题汇总,希望帮助企业解决实际中遇到的问题,后续我们将再制定用人单位手册帮助企业解决实际中遇到的劳动法问题。请关注我们的公众号。
本文共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 企业关心的劳动法问题
第二部分 中小企业减负及扶持政策汇总
第三部分 复工前、复工后给企业HR的建议
第四部分 上海相关文件及通知
一、企业关心的劳动法问题
(一) 关于延迟复工的问题:
1. 延迟复工期的性质,是法定节假日,还是休息日;
延迟复工是出于疫情防控需要,这几天属于休息日;
2. 哪些企业不受延迟复工的限制?
本市区域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
✦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
✦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
✦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
3. 在2月9日前,企业申请复工的流程?
其它特殊原因需复工的企业,需走如下流程:
✦ 复工申请,申请包括:外来员工流动信息情况、不出现疫情承诺书、应对疫情措施等;
✦按本市规定报生产场所所在区的镇(街道)疫情防控指挥部或园区;
✦经生产场地所在区经委(商委会)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派各区联络员核查商定后,由区经委(商委会)批准予以复工;
4. 延迟复工期间未出勤的员工工资如何计算?
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延迟复工是出于疫情防控需要,这几天属于休息日。对于休息的职工,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5. 延迟复工期间出勤或在家办公的员工工资如何计算?
✦对于承担保障等任务上班的企业职工,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通俗地讲,就是两倍工资。
✦企业安排员工在家办公。职工按照企业要求在家上班的,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由企业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6. 延迟复工期间安排员工值班的情况是否需发放工资?
应当对值班和加班进行区分,值班非劳动法中的规定:
✦因单位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担任单位临时安排或制度安排的与员工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单位可与员工协商补助标准;
✦单位安排员工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员工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规章制度、集体合同等支付相应待遇。
(二) 关于复工返岗的问题
1. 员工从其它城市返沪,需要在家自我隔离吗?返沪人员自我隔离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员工从其它城市返沪,要进行区分:
✦第一种情况:有相关流行病学史(包括湖北等重点地区旅居史,曾与重点地区发热或呼吸道症状人员有接触史、曾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有接触史)的,必须居家或集中隔离观察14天
✦ 工资发放:对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第二种情况:返沪前,来自于非湖北地区、没有湖北地区人员接触史的返沪人员,没有强行要求隔离,但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必须向所在社区、单位或酒店等居住场所主动报备,每日自测体温;出现发热、乏力、干咳、腹泻等症状,拨打本市发热咨询专线33672885、33682885,或咨询各大医院网上平台、“新冠工作室”等。
就医时应戴好口罩,到就近发热门诊就医,主动告知流行病学史。
✦工资发放:员工至企业工作,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
2. 延迟复工后员工希望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主动申请加班如何处理?
✦法律有规定用人单位要求员工加班的情形如何处理,但没有规定员工主动申请加班的情形如何处理。
✦《劳动法》关于加班的前提是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延长工作时间。
✦如疫情结束后,员工希望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主动申请加班,法律并没有禁止。同时企业也要做好两件事情,一是员工每日加班时间不超过3小时,每月加班不超过36小时,二是建议员工主动写加班申请,是自愿加班,无企业胁迫等情况,无需企业支付相应的报酬。
3. 企业因自身或其它特殊原因,处于停工或停产状态,如何支付员工工资?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的约定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 涉及疫情期间员工的法律问题:
1. 疫情期间,试用期员工生病了如何计算医疗期?
根据上海市的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
2. 员工给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发放最低工资的情形下,还能继续扣款吗?
✦不能再继续扣款,需要给劳动者发放最低工资
✦上海从2019年4月1日起,最低工资标准为2480元,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为22元,
✦上海规定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社保和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及上下班的交通补贴;
3. 单位有实习生,是在校的大学生,延迟复工期间需要发放补助吗?
在校大学生非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发放或与实习生协商;
4. 员工在延迟复工期间劳动合同到期了怎么办?
应区分情况: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对于其它员工,企业自行决定是否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或是与员工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
5. 企业复工后,劳动者合同到期,企业不再与劳动者续签,可以用失业金代替经济补偿吗?
不可以,失业金,是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
经济补偿金与失业保险金是不同的。
二、中小企业减负及扶持政策汇总
1. 上海政府为企业减负有哪些措失?
1) 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2) 推迟调整社保缴费基数;
3) 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
4) 实施培训费补贴政策;
2. 各地关于扶持企业政策部分汇总:
序号 | 适用范围 | 文件/政策名称 | 文号 | 时间 |
1 | 北京 | 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 | 京政办发〔 2020 〕5号 | 2020年2月3日 |
2 | 上海市 | 返还失业保险费,延长社保缴费……本市推出四项举措减轻企业负担 | 2020年2月3日 | |
3 | 苏州市 |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条政策意见 | 苏府[2020]15号 | 2020年2月2日 |
4 | 海口市 |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中小企业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政策措施的通知 | 海府[2020]号 | 2020年2月5日 |
5 | 山东省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 鲁政办发〔2020〕4号 | 2020年2月4日 |
青岛市 | 青岛市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青政办发[2020]5号 | 2020年2月3日 | |
6 | 重庆市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 | 渝府办发〔2020〕14号 | 2020年2月4日 |
7 | 宁波 | 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帮扶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八条政策意见 | 2020年2月4日 | |
8 | 浙江安吉 | 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支持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意见 | 安政发[2020]2号 | 2020年2月5日 |
9 | 安徽宣城 |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一条政策意见 | 2020年2月5日 | |
10 | 安徽马鞍山 |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政策意见的通知 | 2020年2月5日 |
出台相关政策的还有:福建福州、河北秦皇岛、山东东营、江苏盐城、广东佛山等,具体可查阅当地政府及相关网站。
三、复工前、复工后给企业HR的建议
1. 复工前可以做的事:
提前与员工沟通, 方便用人单位复工后的工作安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在沪员工人数,外地员工人数,身体健康状况,能否按时返岗, 企业近期可用人员统计;
2. 提前做好更新企业员工信息及劳动合同相关工作:
✦试用期:确认哪些员工试用期到期;
✦劳动合同:哪些员工企业续签劳动合同,哪些员工公司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复工后及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避免未签订劳动合同引发的法律风险;
✦不续签问题:员工合同到期单位不再续签及时与员工沟通,走相应的流程,发送通知,计算补偿金等;
3. 疫情防控期间物资的准备工作:
✦员工上班后的消毒及卫生情况,重点在于防护产品,比如消毒水、口罩、体温计、手套、酒精等,可统一采购,发放给员工。
✦及时给员工做心理疏导,避免员工心理恐慌。
4. 安排在家办公的员工:
及时与各部门主管沟通:安排员工在家办公的尽量通过邮件或微信的形式布置工作,确认好工作内容及回复时间等问题,保证员工高效完成企业安排的工作。
5. 复工后可以做的事情:
如前面复工前准备工作第2项内容,及时更新企业员工信息及劳动合同等内容,避免相应的法律风险:
四、上海相关文件及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迟本市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
返还失业保险费,延长社保缴费……本市推出四项举措减轻企业负担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防控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本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就延迟本市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紧急通知如下:
一、本市区域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用人单位须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二、上海各级各类学校(高校、中小学、中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2月17日前不开学。此前,学校不组织学生返校、不举行任何线下教学活动和集体活动(包括培训机构)。具体开学时间,将视相关疫情防控情况,经科学评估后确定。一旦确定,将提前向社会公布。
三、针对确因工作需要近期返沪的人员,各相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加强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所在单位要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对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一律严格落实医学观察、隔离等措施,做到全覆盖。
四、各相关企业和学校要切实落实本通知要求,强化主体责任,把各项防控和服务保障措施落实落细,确保社会平稳有序
。
2020年1月27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
返还失业保险费,延长社保缴费……本市推出四项举措减轻企业负担
发布时间:2020-02-03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为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努力保障企业正常经营秩序、减轻企业负担,市人社局会同市医保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出台了本市企业减负的相关政策,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具体政策措施公布如下:
一、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为切实减轻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2020年,本市将继续对不裁员、少减员、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返还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该项政策实施后,预计2020年将会有约14万家用人单位受益,减负约26亿元。
二、推迟调整社保缴费基数
从今年起将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含职工医保年度)的起止日期调整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推迟3个月(2019年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顺延至2020年7月1日)。据测算,预计当年度将为本市企业减轻社保缴费负担101亿元。其中,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约为64亿元,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约33.4亿元。
三、可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
因受疫情影响,对本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未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业务的,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参保单位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向本市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后,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
四、实施培训费补贴政策
对受疫情影响的本市各类企业,对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各区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实际培训费用享受95%的补贴。平台企业(电商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可参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2-03
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保障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7号)要求,现就本市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可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
因受疫情影响,本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未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业务的,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参保单位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向本市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后,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相关补缴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二、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社保经办机构要及时做好养老、工伤、遗属等待遇的核定,确保各类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未能及时办理相关待遇申领手续的,经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予以补发待遇。
三、大力推行不见面和容缺、承诺制服务
大力推进社保办事“不见面”服务,从源头上减少经办大厅现场人员流量,优化经办大厅对外服务流程,提升经办服务效能。积极通过本市“一网通办”平台、“上海人社”APP、微信公众号等载体引导网上、掌上办事服务,尽可能实现缴费业务网上办理,待遇申领业务预约办理,社会保险权益记录线上查询。
积极实施社会保险业务容缺经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疫情防控期间,对于参保单位、个人提交的经办材料存在缺失的,允许其通过“先办后补”、书面承诺等方式先行办理,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
四、切实做好经办大厅疫情防控工作
经办大厅是社保经办机构疫情防控的最大风险点,要切实落实通风、消毒、体温检测等必要措施。加强经办大厅的消毒、清洁工作,及时对经办大厅柜台、自助服务机具等设施设备实施严格消毒。窗口工作人员应按规定佩戴口罩和手套,确需到经办大厅办事的群众必须佩戴口罩并自觉接受体温检测,对发现体温异常的,应及时联系卫生防疫部门,协助其转运就诊,避免交叉感染。
对确需到经办大厅办事的群众,按照“等候时间不超过10分钟、办理(咨询)业务不超过10分钟”的目标,合理调配窗口一线工作力量,优化服务流程。
五、开辟工伤保障绿色通道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用人单位或从业人员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疫情影响时间可在申请时限中扣除。因受疫情影响导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难以按法定时限作出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可相应顺延期限。
开辟工伤认定绿色通道。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在工伤认定时,要特事特办、随报随办。对事实清楚的,要快速认定,及时落实相关待遇。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