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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的合同履行,损失应如何承担?
时间:2020-06-17 09:43 查看:

作者:黄红


最近,不断接到一些关于新冠疫情对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影响该如何认定和承担责任的法律咨询,使得笔者对此问题给予了充分关注。


电话一:江苏××大厦与一家连锁餐饮企业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0年4月2日到期,但由于新冠疫情,由于当地政府的通告“自2020年1月27日起,全市除农贸市场、超市及群众生活必需品之外的经营场所一律暂停营业,具体恢复营业日期另行通知”。现租户提出已按照政府规定,疫情期间停止营业,但仍正常发放近300名员工工资,承担员工医疗费用,现阶段没有任何营业收入,同时春节前准备的食材已大部分报耗,损失较大,租户的餐饮经营亏损严重。租户咨询是否可减免疫情爆发期的相应租金?合同中约定了任何不可抗力均不能免除承租户给付租金的义务,如逾期给付,须承担相应的违约金。该约定是否有效?


电话二:上海某商场与一企业的租赁合同约定:以营业额12%的提成作为租金收入,同时企业承诺了每月不低于50万元的营业额,如低于50万元的营业额,约定了6万元/月作为保底租金。现出租户咨询在疫情控制期间,租户的承诺是否有效?如逾期支付保底租金,收取违约金是否合理?


电话三:上海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甲方)与外地一家生产企业(乙方)于2019年12月签订一份《技术服务合同》,约定从2020年1月1日起甲方应当每月派2名技术人员于当月10日前到乙方提供技术服务,现发现乙方当地政府拒绝外来人员入内,甲方询问如何履行该合同?是否须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笔者认为,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为了应对疫情,上海市政府发布28条综合政策举措,全力支持企业抗击疫情;其他各地政府均发全力支持企业的相关减税、助力政策,但在春节黄金周期间门店暂停营业,承租户造成的损失还是巨大的。对于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合同履行产生的损失,可由遭受疫情影响受到损失的一方当事人依据自方的实际情形适用《合同法》第117条、第118条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相关法律规定摘录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始实施)


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②法[2003]72号《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现已失效)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6月11日公布


三、依法妥善处理好与“非典”防治有关的民事案件


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2013年被废止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④《民法总则》(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合同法》第117条、第118条、《民法总则》第180条,规定了不何抗力适用的适用条件及责任的分配。


《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了适用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及责任分配。


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因国家政策或政府命令,实行交通管制、限制人员大规模聚集、对特定人员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等衍生的行政行为,在业界内普遍认为符合《合同法》第117条定义中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情形,且属于不能克服情形。如履行合同当事人因上述因素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则合同当事人可申请解除合同。


在我国原《经济合同法》中,也有关于情势变更的类似规定,如其中第26条、第27条规定,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当事人一方虽无过错,但无法防止的外因,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应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从实质上讲,此条规定应当包括情势变更原则。《合同法》中未对情势变更作出明确规定,但在审判实务中最高院有多次明确表示,可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酌情予以公平合理地解决。直至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合同法解释(二)》中最终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立了情势变更原则,使合同法原则与国际合同规范更接近,也是民事活动公平原则、诚信原则的体现。下面笔者重点聊聊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及法律后果。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1、应有情势变更的事实,也就是合同赖以存在的客观情况确实发生了变化。新冠肺炎疫情,因国家政策或政府命令,造成了履行合同的困难或不能,可以认为存在的客观情况确实发生了变化。


2、情势变更,须为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如果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到相关的情势变更,即表明其知道相关情势变更所产生的风险,并甘愿承担,在这种情况下情势变更原则不能适用。


3、情势变更必须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则应当由其承担风险或违约责任,而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4、情势变更的事实发生于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这是一个时间要件。


5、情势变更发生后,如继续维持合同效力,则会对当事人显失公平。这是一个重要的必备条件。


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对于当事人来讲主要有两个效力


1、变更合同。变更合同可以使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重新达致平衡,使合同的履行变更公正、合理。变更可以对合同的主要内容进行变更,如合同标的数额的增减、标的物变更、履行方式的变更等。例如上述电话一、电话二,可以对租金的给付金额、给付方式、给付时间等进行重新约定,出租户和承租户应共阻疫情,共同承担疫情带来的损失。电话一,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任何不可抗力均不能免除承租户给付租金的义务”的约定,因违反公平原则为无效约定,当事人不得将不可抗怪力乱神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电话三,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技术服务的履行方式通过邮件、微信等进行变更,可以通过视频等互联网提供技术服务等。


2、解除合同,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并结合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具体规定,如果变更合同尚不能消除双方显失公平的结果,就可以径行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场合通常包括在合同目的因情势变更而不能实现场合或者合同履行因情势变更而成为不可期待的场合,或者合同履行因情势变更而丧失意义的场合,在这些场合下,一般就可以解除或者终止合同。


上述两个效力的层次是不同的。如当事人双方自已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请求人民法院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人民法院在认定变更或解除合同方面遵循一定的顺序,会按照合同严守原则,法律优先考虑在最大的限度范围内维持原有的合同关系。因此,如果合同有变更可能的,应当首先变更合同,如果变更合同还不能消除双方显失公平的结果,则考虑解除合同。


有人悄悄问: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有何不同呢?


情势变更原则的价值在于通过平衡双方当事人因社会风险形成的损益分配,求的是社会的公平。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事由,在合同责任及侵权责任中均可适用,一旦出现不可抗力,债务人被依法免于承担民事责任,也可导致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而情势变更原则属于合同履行的原则,其作用在于使合同能正常地履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情势变更的出现使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会显失公平时,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因此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依据是诚信、公平原则,主要功能是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笔者认为,在面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方面,我们应同舟共济、众志成城,坚决遵守当地政府的各项防控规定。在面临疫情的各项损失面前,损失均由一方当事人承担,免除合同义务人的全部责任不太妥当,特别是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免除承租人的全部租金,由出租人承担房屋空置的全部损失,该结果不符合民事活动中应遵守的诚信原则、公平原则,笔者建议合同当事人应该积极主动地重新协商,充分注意利益均衡,公平合理地调整双方利益关系,共创和谐稳定的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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