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国东
对昔日“股神”徐翔的的离婚案,作为专业的离婚律师,特提炼八大亮点:
第一、离婚诉讼对律师的授权,只能是一般代理
庭审过程中,徐翔的律师表态不同意离婚,但随后徐翔说到同意离婚。离婚是一项具有人身性质的诉讼,不同于普通的商业纠纷。委托人对律师的授权有严格的范围,即律师不能够对是否离婚做出实质性意思表示,最终以当事人的意思为准。
第二、 可先解决婚姻、小孩抚养权问题,财产等疑难杂症再说
本次“股神”的离婚案,财产问题没有处理,想必牵涉太多利益主体。但就是对一般普通老百姓的离婚案,也可以采用先离婚,后续再打“分家析产”、“共有物分割”之类的官司来渐进解决,或者索性法院判决房屋各自比例,变共同所有为按份共有,待条件成熟后才给予正式分割。
第三、 不公开审理
离婚案可以公开审理、也可以不公开审理,这个需要当事人申请,通常以涉及隐私为由。笔者喜欢申请不公开审理,避免双方父母在场,为调解结案创造较好的环境。
第四、 徐翔存在法定的离婚事由
虽然赌博、分居2年等类属于常见的法定离婚事由,但对一方犯罪是否构成法定的离婚情形,多数人是不知的。需强调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曾在关于如何认定感情破裂的若干意见里提到,夫妻一方犯罪,构成法定的离婚情形。需注意,目前的上海司法环境,就是存在法定的离婚情形,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法院判决不离婚是大概率事件。
而徐翔之妻应莹提到的致夫妻感情不和的原因却是,被告(徐翔)长期被关押,原告(应莹)只能独立抚养孩子,生活困难,致夫妻关系失和。坦率讲,此处应该直接写明犯罪是法定的离婚情形。
第五、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不包括非法所得,后续存在共同财产识别工作
此处也是应莹女士比较关注的,但坦率讲,离婚诉讼不能从根本上划定夫妻财产方范围,也就更谈不上如何确定应女士份额的问题。
第六、 上海黄浦区人民法院受理徐翔离婚案的依据
民事纠纷中,通常以被告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管辖,但法律也有变通,《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诉讼,可以依据原告经常所在地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
第七、对部分媒体报道的纠正:徐翔放弃的是抚养权而非监护权
监护权是基于血缘关系的,《民法通则意见》早就有规定,没有取得抚养权的一方是有监护权的。抚养权与监护权没有关系。
第八、虽然没有当庭判决,但基于双方同意离婚,离婚已成定局
司法实践中,先判决离婚,其他问题通过其他类型的诉讼解决已不是什么新鲜事。但需要强调的是,对案外人与夫妻之间一方或双方的借款纠纷,法官通常不会在离婚诉讼中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