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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东律师代理施工企业应诉,为客户止损1400多万元
时间:2025-01-29 20:04 查看:

引言


镇江某建设单位起诉上海某施工企业主张1400多万元的工程质量索赔。该建设单位称已庭前委托质量检测单位检测,案涉项目存在消防管网渗透、水泥路面多处破损等多项质量问题,要求施工方承担质量赔偿责任,监理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事务部副主任郝肖赞,田思源律师受施工企业委托作为代理人,在进行案例检索后发现即便缺陷责任期、保修期均届满,仍有法院接受鉴定申请并支持质量索赔。


为了最大维护客户利益,代理人进一步结合案件资料抽丝剥茧、逐一梳理案件脉络,最终抓取关键证据,提出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就已进场使用。根据相关规定,承包人不承担除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外的质量责任,且案涉项目的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均已过,施工方也无需再承担质保责任。最终一审法院采纳瀛东律师意见,未同意建设单位的质量鉴定申请,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亦采纳瀛东律师意见,维持一审判决。瀛东律师有效地保障了客户利益,为客户止损1400多万元。


一、案件回顾

2023年,镇江某建设单位(以下简称“业主”)起诉上海某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总包”)称,总包承包业主发包的普通货物仓储项目工程,苏州某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监理公司”)系该项目的监理公司,案涉工程于2019年6月28日完成竣工验收,移交给业主。但在项目运行过程中,多次出现消防管网渗透、水泥路面多处破损等问题。经业主委托的检测机构检测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要求总包就其维修产生的维修费、检测费、修复费、经营损失、律师费等共计1400多万费用承担责任,监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审理过程中,业主向一审法院提出质量鉴定申请,而总包方提供了业主方出具的《工程接收证书》证明在竣工验收前业主方就已进场,不同意业主的鉴定申请,亦不同意承担质量责任。


二、争议焦点


(一)一审争议焦点:


法院是否应当同意业主的鉴定申请?业主方人员于竣工验收前进场是否认定为建工司法解释规定的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总包是否承担质量责任以及保修责任?


总包认为,业主在竣工验收前就已经进场使用,无权再就质量问题提出主张,且案涉工程早已过质保期,总包也不再有保修的责任。业主主张的损失并非实际发生的损失。因此,总包不应当就业主主张的损失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结合双方意见认为,按照建工司法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因此,施工方对建设工程承担的质量责任,包括对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以及验收不合格工程应当承担的质量返修责任,以及对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应承担的保修责任。前者是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对工程质量应承担的责任,后者系基于双方签订保修合同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保修条款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工程质量应承担的责任。


本案业主在竣工验收前就接收案涉工程,应认定为擅自使用,视为认可工程质量合格,总包不再负有施工中或经验收不合格的质量返修责任,仅对案涉⼯程质量在保修期内及保修范围内负有保修义务。但案涉工程已由业主方使用多年,早已经超出双方约定1年的保修期以及24个月的工程缺陷责任期。因此,一审法院不支持业主主张的维修责任请求以及维修费、修复费、经营损失。


针对业主聘请第三人维修费用,系业主在保修期后自行聘请第三人进行维修并自行委托第三人鉴定,取样的样品无法确认,鉴材未经质证,且从鉴定结论来看也不能证明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无法达到业主证明目的,检测费应由其自行承担。


最终,一审法院认为业主未能证明总包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偷工减料,未按照施工合同及图纸要求施工,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二)业主二审改变诉讼策略提出其请求权依据系侵权责任索赔,而非合同约定。对此,二审法院归纳争议焦点如下:


1、一审法院确定的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否正确,业主是否还有权提起侵权之诉?


总包认为,业主在一审法院庭审告知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且其提交的委托书等材料载明的案由均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表明其请求权基础系施工合同,无权再变更其诉请。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总包方意见并认为,业主与总包、业主与监理公司之间均存在合同关系,且业主一审以总包未按照合同约定及图纸要求施工交付的工程不符合验收规范和标准、存在多处质量问题为由要求其承担质量修复责任,并以监理公司未能按照规定检查并督促整改到位给其造成损失为由要求监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据此,一审法院立案的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一审过程中,业主从未提出过异议。各方举证质证、诉辩意见等均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开展,业主也没有明确其主张的系侵权之诉。且业主的代理意见也明确载明,其主张的系总包的违约行为。因此,业主二审变更其请求权基础,二审法院不予采纳。


2、总包、监理公司是否应对业主的维修费、检测费、经营损失等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XX市行政审批局的备案材料载明竣工验收时间为2019年6月28日,二审业主提交的监理会议纪要及验收证明等材料不足以推翻一审查明的备案登记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的时间。二审法院不予采信。即便按照业主所述《工程接收证书》落款时间为2018年11月30日,涉案工程竣工验收,业主在未办理竣工验收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涉案工程,依法除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外,以使用部分的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总包承担责任,二审法院不予支持。且业主的检测报告均出具在2022年,已超出相应项目的质保年限。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业主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三、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四、律师建议

针对竣工验收前业主方提出要提前进场使用的,施工方一定要保留好其实际使用的相关证据,避免业主后续又就其使用部分以地基基础和主体工程以外的内容要求施工方承担质量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合同约定的保修责任在保修期内仍应继续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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