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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撤案:一起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案辩护回顾
时间:2024-03-13 09:53 查看:

接待知概况


2023年6月,某老总火急火燎赶来律所碰面,情绪激动地介绍了案件:他儿子张某被几个老乡控告虚构影视投资项目骗取多人投资款共计200多万。公安机关在6月26日一大早上门抓捕,他儿子恰巧不在家未被抓获。下午,他带着儿子主动到派出所说明情况,没想到,却被当场刑事拘留。


按照该老爷子的说法,刑事控告的那几个人全是他们的老乡,跟他儿子还是同学,大家的关系一直很融洽。事后,他找这几个人聊过,并跟这几个人表态说不管当初的投资款是多少钱,他随时都可以连本带息地还给他们。在老爷子的理解中,这顶多算是投资纠纷,怎么也跟诈骗搭不上边,但对于案件的细节,老爷子无法知道更多。


解铃还须系铃人,究竟是投资纠纷还是诈骗,总归还是需要见见当事人才能有更具象的理解。

    

    会见谋全貌


原来,张某与上海某影视公司的股东王某系多年朋友。王某公司此前投资的某影片在大陆上映后票房优异,现原班团队准备拍摄第二部续集。2019年初,张某的4个朋友得知这一消息后,提出让张某去与王某公司磋商,看能不能争取到一定的原始投资份额。


经张某与王某协商,王某公司按照影片总成本8500万元为基数,开放3%的投资份额给张某,张某便根据前述投资条件跟其余4人确定投资方案。也即,张某与其余4人各出资51万,总计255万元参与投资,获得该影片票房3%的收益权。正式签约前,王某公司提出份额由3%降至2%,影片的总成本从8500万调整为6500万。但是,张某并未把这部分变化告知其余4人,仍然收取了其余4人204万元投资款。在收到其余4人的投资款的当日,张某便将其中的130万元转账至王某公司账户,并按照总成本6500万、占2%份额的条件与影视公司签订了投资协议。


之后,影片由原班人马正常开拍,也成功在台湾上映,但因为疫情等原因影片至今未能在大陆上映,导致票房惨淡,投资血本无归是大概率事件。

 

思辨得思路


张某为什么没有将投资条件变化告知其他几个投资人?按照原条件收取投资款赚取差价的主观意图是什么?如果这些问题没有符合逻辑的解释,张某则会被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面临10年以上的刑罚。


对于前述问题,张某在被讯问时只是简单地说这是他应该赚取的差价,但并没有给出合理及详尽的解释。考虑到案涉的影视项目确实存在,张某也将大部分款项用于影视项目投资,只要针对前述几个核心问题有合理的解释,张某便不构成诈骗犯罪。鉴于此,我们确立了“张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为核心的辩护思路。


谋定而动,我们立即跟刑侦部门进行了沟通,了解到该案件即将报捕。故,在跟分局刑侦部门阐述辩护意见的同时,我们不得不提前准备了后面要提交给检察机关的逮捕审查阶段辩护意见:


1. 判断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时不能脱离电影行业投资的背景


本案所涉及的电影投资项目,是由相同主创团队拍摄的同一系列影片。在第一部已经获得了十几亿人民币票房的背景之下,圈内的投资人对该影片都有投资意愿,但原始的投资份额并不对外开放,只能通过内部渠道拿到。内部渠道之外的投资,都需要溢价。


从商业投资的角度来说,张某利用其个人私交所获得原始投资份额是稀缺资源,在市场上存在溢价出让的空间。即便跳开影视投资的行业,在信息时代背景下,持有特殊信息、特殊渠道的人,在具体项目投资时均有溢价的主动权。故,张某提高投资成本,溢价收取陈某等人投资款的行为虽不厚道,但仍符合商业投资的逻辑,其赚取差价的行为具有合理性,不能单纯依据差价便认定张某具有非法占有故意。


2. 判断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时不能脱离张某与陈某等人的社会关系


张某之所以没有向陈某等人告知电影总成本及投资份额的变化,主要是因为“又当又立”心态作祟。陈某等4人均系张某的老乡、朋友,有很多共同的圈子。在此情况下,张某虽有通过这个项目投资赚取差价、稀缺资源变现的想法,但又碍于老乡、同学、朋友的情面不好跟陈某等人明说,便只好以虚高的总成本让陈某等4人出资,自己从中赚取差价。


故,虽然表面上看起来张某具有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但其真实意图并不是骗取陈某等人的资金,而是要赚取差价。这是一种不厚道的合伙投资行为,属于民事欺诈范畴,与诈骗犯罪的欺诈有着实质区别。


3. 判断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时不能无视张某的还款意愿


参与影视投资到陈某等人报案的近五年期间,陈某等人偶尔会通过电话或微信等方式向张某询问电影的拍摄、上映情况,张某对他们的疑问均及时进行了回复。但是,在这近五年的时间里,陈某等人从未明确向张某表达过要退出投资的想法,更没有向张某提出偿还投资款的要求。


根据五人微信群里的聊天内容,张某曾向陈某等四人承诺,影视项目如果因不能拍摄、不能上映、票房惨淡等原因导致无法获益或亏损的,张某会为陈某等人兜底,保障陈某等人的投资成本安全。换句话说,即便发生亏损血本无归,亏损全由张某承担,陈某等人不会发生任何损失。在陈某等人从未明确向张某表达过要退出投资的情况下,不能仅因陈某等人投资款未收回便否认张某的还款意愿,认定张某具有非法占有故意。


4. 判断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时不能无视张某及其家族的还款能力


张某是某科技公司的法人、担任总裁职务,该科技公司实缴注册资本1亿多人民币,是张某的家族企业。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2019年-2023年期间,其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总额分别为5900余万、6400余万、1亿余元,不存在资金流动性问题。2023年6月,该科技公司在某银行一次性定期存款4000万元人民币。除此之外,张某及其家族还运营多家公司,现金流充足,每年仅租金收益就有几千万元人民币。


除公司经营收入以外,张某及其家族在江浙沪还有住宅、厂房、土地多处,总资产数亿元人民币。应该说,就这样一个富足的家庭,在其个人所经营企业不存在现金流困难的情况下,其设局骗取陈某等人区区74万元差价的动机难以成立,不符合正常逻辑。

 

行动出成果


春种一粒粟,秋收万颗子!


不出所料,我们的辩护意见得到了承办检察官的认可,检察院以“现有证据无法充分证明张某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的理由对张某涉嫌诈骗犯罪做出不予逮捕决定,公安机关对张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


短暂休整之后,我们让已经恢复自由的张某提供了投资影视项目期间其收款账户的银行流水,以证明张某并未将涉案款项用于赌博、期货投资等违法或高风险项目,不存在“借新还旧”等情况,经济状况良好。同时,我们建议张某将陈某等人的投资款原路退回,受让该影视项目的全部收益权,以平息纷争。在完成这些工作之后,我们再次跟公安机关阐述了本案不构成诈骗犯罪、应当予以撤案的理由。


2023年10月19日,公安机关以“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为由对张某作出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从被刑拘到撤案,4个月不到的时间里,一个可能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最终以无罪完美收官!


总结给忠告


通过这个案件,我想起了另外一个相类似的案件。某老板以1000万的价格从上家盘了一家餐厅,后来有几个朋友也想参与投资。这个老板就跟这些朋友说当初盘店的成本是1500万,并向这个朋友出示了PS价格的盘店协议,最终这些朋友按照1500万的估值进行投入,这个老板从中赚取了原始差价。


几年后,餐厅开不下去,其中的一个朋友就以该老板隐瞒事实真相被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刑事责任,并追回投资款及经济损失。这个老板比较幸运,在知道对方已报案的情况下第一时间咨询了我们。虽经多次询问调查,但没有被羁押一天,最终按照无罪撤案处理。


针对这类型的事情,我们给出的忠告是:想赚钱就大胆说出来,不要有“又当又立”的思想顾虑,把条件说清楚、写清楚,爱投不投,这样才能远离刑事风险。

联系电话:400-6655-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