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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出罪、暂予监外执行——特大骗取出口退税案完美收官
时间:2023-08-10 10:22 查看:

封控期间的来电


2022年5月,我正在小区做防疫志愿者,接到了一个河北的电话,颇感意外。原来他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于2021年9月被上海某分局刑拘,后经检察院批准逮捕,刚刚因身体健康等原因被取保候审在家疗养。身体稍微缓过来之后,就立即托北京的朋友介绍,希望我能成为他的辩护人。


办案单位的核心指控是他们经营的上海A公司、B公司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以资金回流的方式制造支付货款假象,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给税务机关申请出口退税,已申报并获退税款数百万余元。因表达能力有限,在问到是否有真实货物、具体操作手法等核心内容时,他无法清楚、完整地表达。


所幸,信任关系建立得很快,上海检察系统的网上阅卷系统也给力,我们在较短的时间里拿到了全案电子卷宗。


对案件事实和证据提出疑问,案件被退回补充侦查


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监事会主任、高级合伙人、刑事事务部主任谢钍睿和颜晓婷律师在全面阅卷之后发现,本案各方当事人对于是否存在真实贸易的供述五花八门:委托人施某的多份讯问笔录前后矛盾,一会说两家公司都没有真实贸易,一会说A公司有真实贸易、B公司没有真实贸易;负责公司经营以及寻找开票方的同案犯汪某则全盘否认虚构贸易,强调均有真实贸易,只是实际出售方与出票方不一致;涉案开票企业负责人则供述称他们既有提供真实纺织品高开的情况,也有无贸易直接虚开的情况。


我们就这些疑问反复向委托人施某核实,施某说两家公司实际都有在河北、浙江采购纺织品,然后出口到乌克兰。他与汪某在经营过程中有明确分工:施某负责向工厂采购并由其儿子在乌克兰联系客户协调乌克兰进口,汪某则负责两家公司的开票以及对外付汇的情况。至于为什么会在笔录上承认全部都没有真实货物,施某表示说当时的陈述和笔录记录并不完全一致,且因为身体不是很舒服没有仔细阅看笔录就签字了。


在充分研究了全案证据之后,我们向检察机关提出第一份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AB两公司是否实际采购了毛巾、毛毯等产品,实际采购了多少等关键事实,与本案的定罪、量刑有直接关联。但是,公安机关仅重点收集了A公司找企业“配票”的证据,实际采购多少货物的问题没有核实。至于B公司是否实际采购了涉案发票所对应的货物,公安机关则没有做任何的调查工作。故,应当将本案退回补充侦查。


以证据说话,B公司成功出罪


在退回补充侦查期间,我们的工作重点是打掉《起诉意见书》对B公司的指控。《起诉意见书》称B公司收取的发票总金额约为5300万元,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约200万元,涉及出票公司20家。施某曾经在笔录中供述:(这些公司和B公司是否有真实交易?江苏、浙江的公司所有交易都是正常交易的)。令人费解的是,对于这么大的一项指控,且在嫌疑人有相关辩解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却并未采取与A公司涉案情况相同的取证方向,从未向B公司开具发票的出票公司经营者或经办人了解双方是否存在真实交易。


就这个问题,我们反复向施某核实,施某均向我们表示B公司与涉案的20家出票企业之间绝对是真实贸易,所收取的发票金额均能和真实贸易一一对应,不存在任何虚开行为。为此,辩护人给施某提供了一份能够证明B公司与涉案20家出票企业存在真实贸易的相关证据清单,让施某根据清单去收集相关证据。


几个星期后,施某参照我们提供的清单整理出了涉案出票企业与B公司有证明真实交易的交易合同、出库单、运费发票、付款凭证等一系列客观证据。我们经过整理和统计,发现B公司与各公司往来交易的货款总金额均等于或高于卷宗所列票面总金额,不存在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的情况。为此,我们立即向检察院提交了补充辩护意见并附上了数百份证据,以证明B公司没有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


经过反复的沟通和漫长的等待,检察院终于听取了我们的意见,在提起公诉时仅指控了A公司骗取出口退税的犯罪行为,施某的涉案金额得到了大幅度核减,B公司成功出罪。


独辟蹊径,穷尽一切合法途径破局


虽然在审查起诉阶段说服检察官,成功将B公司出罪,骗取出口退税款的税款金额减少了约200万元。但是,仅A公司所涉骗取的退税款金额仍有400余万,已远超骗取出口退税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施某仍将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再加上施某是抓捕到案,即便加上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等情节,刑期也很难有太大的改善。看样子,年近60岁的施某估计要老死在监狱了。


绞尽脑汁,仍一无所获,颇感无力。正在一筹莫展的时候,碰巧朋友打电话来请教我一些关于刑事案件暂予监外执行的问题。瞬间,我的思路就开阔了!


我们非常兴奋地向施某询问其身体健康情况。在得知施某具有严重心脏病以及高血压等疾病时,我们立即检索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标准、规定、案例等,同时让施某把其此前就医、手术的证据尽快提供过来。拿到施某的书面就医材料之后,我们咨询了医疗系统专业人士,得到了我们预期的答复。


于是,我们把施某在看守所期间被送医院抢救的记录、在河北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的记录、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六医学中心接受治疗的记录整理成册,正式向一审法院递交了《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请求法院委托上海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对有关疾病诊断予以鉴别,准确认定施某的患病情况,在查明被告施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之规定的情况下,对其准予监外执行。


主审法官收到我们的申请之后非常重视,第一时间告知了指定医院的信息。施某在指定医院经过多次检查,指定医院给出了施某“患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合并靶器受损”的结论。


案件处理结果


2023年5月,法院判决确定被告人施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23年6月,法院以施某“患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合并靶器受损,不宜收监”为由,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施某暂予监外执行!


办案反思


坦率地说,从事刑事辩护10多年,大部分精力都集中于判决生效前的合规、辩护、控告领域,从未参与过监外执行、减刑、假释等判决生效后程序。若不是机缘巧合,施某可能就会错失机会。时也、命也,这是玄学的解释。但是,作为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不能全都寄希望于运气,需尽可能让自己没有知识盲区,共勉!


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