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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导向下的有限辩解 两名当事人被取保候审
时间:2023-08-07 13:40 查看:

在前一案例(为何翻供?追求真相 勇于辩护,涉嫌非吸1200余万元当事人被取保候审),当事人通过全面有效的翻供被取保候审,有的当事人家属就来询问,对办案单位事实认定中的偏差是否均需据实辩解、怎么辩解?


正好,两个在办案件的当事人在4月15日均被不予批捕,取保候审结果的取得恰好可以反向说明:刑事案件不同阶段不同情况下,当事人自我辩解的度需要如何把握。


侦查视角与当事人视角


大家都听过盲人摸象的故事,公安承办和当事人虽都不是盲人,但都有自身的“视野”偏差和“视力”局限,更何况案件大多不是单纯的静态的、单一的事实。


在侦查视角下,公安机关在线索排摸阶段需要重视细节,启发侦查思路,找对侦查方向,而在证据收集阶段(有时与线索排摸阶段相重合)则更多的聚焦于案件主体框架,按照犯罪构成要件形成和巩固证据链,夯实侦查结论、提高侦查效率,无暇也无意于过多关注某些具体细节,对于当事人纠结的“边角料”(特别是一些无法查证的)事实要么选择性忽略,要么容易以办案熟手的认知去看待第一次获罪的新手,认为当事人仍然“负隅顽抗”,自然少不了一番政策教育。


在当事人视角下,案件事实与公安认定事实往往存在出入,有的是对侦查视野外未被发现事实的庆幸,有的则是对侦查人员反感“辩解”的莫名、质疑、乃至情绪化的“对抗”。对于已被羁押的当事人来说,其犯罪初始证据大多已经固定,处于口供印证的证据收集阶段,多数当事人都会抱怨侦查人员,认为:你让我说,又不让我说完,我说完了你又不记在笔录上,或者记录文字的意思表达并不妥当,凡此种种,不一而足。


目标导向与有限辩解


前述两种视角的矛盾是天然的,但却并非不可调和。这其中,需要辩护律师立足双方,多做工作,特别是要辅导当事人一方提升对刑案办理特点(绝不仅仅是程序性规定)的认知,让其知己知彼,方能有效辩解。


在上述案件中,当事人的供述自认没有太多变化。但在公安承办看来,当事人到案后第一次供述良好,但第二次认罪态度很差,总是纠结“拿取”和“骗取”、“想要”和“意图”等等字眼,且对个别事实或环节虽提出辩解,但又无法提供证据或线索。


打个可能不恰当的比方,当父母的大多都有把孩子训哭的教训:在那个特定的时空下,你不理解孩子的行为,孩子也不具有你的认知,孩子纠结的大多都你觉得不该纠结的点,孩子的辩解在你的视角下又总是那么的没事找事、不可理喻……当你沉浸在“就事论事”的说教中时,两个最亲的人,反而站在世界的两端,在并不那么重要的事情上相爱相杀,无视其余。父子之间可能转眼即好,但当事人与公安承办之间并无情感纽带,相互的误解和情绪的负面积累,对当事人来说百害而无一利。


沈阳律师在了解到上述情况后,第一时间调整工作安排会见当事人,充分了解其辩解情形和理由。原来,在多节犯罪事实中,当事人认为某几节犯罪事实与公安机关认定事实存在较多偏差,有些对其有利的细节,公安机关并不掌握或没有查证,遂希望通过字斟句酌的理论,让公安机关有效降低涉案金额。


事实上,经当场追问及评估,当事人提出的查证线索由于多种原因均不具有可查性。如果仍然纠结于此,其不当表述和供述态度很容易被办案人员认为一方面表示认罪认罚,另一方面又意图隐瞒、心存侥幸的“两面派”,从而被认定为供述不诚,痛失取保候审的窗口期。


面对当事人取保候审的首要目标和其辩解可查性存在的问题,辩护律师用较长时间向当事人耐心解释了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办案特点,以及在各个阶段辩解侧重点的不同,针对案件定性、金额认定及笔录表述的准确性、完整性等予以充分说明,告知其有限辩解的基本原则和方式方法。


在审查批捕过程中,当事人没有再对上述内容予以过多纠缠,仅做有限辩解,点到即止,认罪认罚态度良好,最终被不予批捕,取保候审。于此同时,相邻监室、且涉案金额相对较少的同案犯罪嫌疑人却因认罪态度不好,被批准逮捕。


特别提醒:刑事案件事关人生,事关殷殷期盼的家人,精细化辩护的策略评估、时点决策、有效实施受制于多重因素,“病因”不同、“身体状况”不同、“疗效”亦不同,并无一招制敌普世之法,需“对症下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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