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2020年5月,上海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因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2023年2月,该公司“城市经理”许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200余万元,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跨省抓捕归案。
许某某家属找到沈阳律师时,坚称许某某是无辜的,但案涉事项均由许某某个人操作,家属对具体情况并不清楚,无法提供证据材料。
有效会见 剥离两个“事实”
沈阳律师在许某某入所羁押后一周连续3次会见,全面掌握了案件事实,并在与办案机关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了解了本案的侦查逻辑。
通过反复会见、分析、拼接案情,发现本案存在两个事实。
侦查视野中的表象事实是:在王某某已被判决的集资诈骗案中,许某某作为城市经理发展了很多下线,形成了销售员-团队经理-业务总监的完整架构,且各级销售人员每月均有业务进账,累计非吸金额达1200余万元,占王某某非法集资金额的四分之一。同时,许某某在公安电话通知协助调查后,将公安承办人员手机拉黑,拒绝联系。
底层事实是:许某某2018年经合伙人阮某介绍认识上海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并在实地考察某大学教授的实验室和种植基地后,决定进行投资。为了获得尽可能多的投资收益,许某某虚构了所谓的业务员框架,并借用亲友的身份进行隐名投资,且在其后的报案中仍以这些亲友的名义提交报案材料。
(鉴于案件尚在侦查中,相关事实均做极简处理)
打消顾虑 据实翻供
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中,许某某虽对表象事实做了一定程度的辩解,但因家人刚刚过世、对刑事程序认知错误、重度近视等原因,对案件表象事实并未提出明确的反驳,反而一味地迎合办案人员的思路,在未认真辨认的情况下对相关资金流水予以签字确认,很多似是而非的表述也进一步“佐证”了承办民警对表象事实的认知。
同样的,在第一次律师会见过程中,许某某虽极力想说明自己是无辜的,但对案件事实的陈述与刑事办案思路完全不在一个频道,长篇陈述所投项目具体情况等非刑案重点,但对刑案核心事实——与王某某的关系、职务身份、资金来源、分润情况、隐名原因、隐名方式等方面却是寥寥数语,或者压根就不主动说,或者由于事过已久一时间无法准确回忆,完全处于浑身有力但使不出——仅有说法却没有细节、没有证据的状态。
在第一次讯问后,许某某陷入了复杂的不断自我否定的悔恨情绪之中,既想翻供,又因室友的“经验”,担心翻供不成反而让自己万劫不复。
对此,沈阳律师通过多次会见,一是用家庭关怀、人生责任等积极开导许某某,针对性地分析其室友经验的局限性,使其心态逐渐恢复正常;二是立足公安、检察官的办案立场,用所办案件,让其知晓办案机关的关注重点,帮助其回忆、梳理本案的核心事实;三是帮助其纠正对翻供的错误认知,坚定实事求是的供述原则,避免一错再错。
在审查批捕过程中,许某某完整地陈述了案件核心事实,有效推翻了其在公安笔录中似是而非、与真实情况不符的供述。
积极举证 勇于辩护
刑事案件情形各异,在类似本案的情况中,没有证据支撑的任何辩解都是无力的。但是,侦查阶段的取证十分危险,且涉及翻供,稍有不慎,很可能导致辩护人自己身陷囹圄。在充分评估案件情况和辩护风险后,沈阳律师仍然决定第一时间还原真相,采用证据优先的辩护策略,在批捕前就指导家属抓紧时间如实取证。
沈阳律师通过递进式询问,根据许某某的不断回忆,逐渐明晰了许某某与阮某的区域分工、分润细节、客户构成,并对许某某名下代持人员的姓名、身份、金额等不断予以核实,整理了主要代持人员名单。其后,沈阳律师反复叮嘱家属如实收集证据,要求相关代持人员如实出具《情况说明》,完整补打案涉时段银行流水,确保举证内容客观真实,并在案件进入审查批捕环节后,及时形成了近70页的证据材料(涉及非吸金额800余万元,其余金额尚待查证),提交了证据分析和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
通过与承办民警、检察官的多次沟通,沈阳律师坚持实事求是,积极解释相关误解产生的原因,并针对案件细节有效解答办案人员的疑惑,逐渐破解了办案人员对表象事实的固有认知。
最终,许某某在到案后37天被不予批准逮捕,释放出所。
在此,特别感谢许某某亲人在极端困难的情况下,实事求是、坚持不懈地取证工作。
同时,也提醒大家,在面对公安机关协助调查的要求时,据实评估刑事风险,切勿杯弓蛇影,亦勿画蛇添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