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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东律师为南通某特级资质施工企业快速追回近千万工程款及利息
时间:2023-08-07 10:52 查看:

引言

一个工程安装项目,发包人考虑到其注册地纳税需要,将项目采购部分与安装施工部分拆分,并分别与南通某特级资质施工企业签订了采购合同及安装施工合同。其中,采购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在合同签订地即发包人所在地,安装合同管辖法院为安装项目所在地。后发包人恶意拖延工程材料款,承包人无奈诉诸法院,但面临分别向两个不同的法院、分别追讨材料款及工程款的管辖问题,大大加重了承包人诉讼成本及难度,也降低了诉讼效率。另,只有工程价款才享有优先受偿权,材料款是否可以纳入优先权范围,亦存在一定风险及争议。同时,双方存在巨大结算争议,是把整个总价全部打开审价,还是仅对争议部分打开审价,亦与承包人利益相关。


后经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郝肖赞以及孙艺伟、田思源律师等抽丝剥茧、逐一梳理案件脉络,并最终通过在项目所在地进行了诉讼,争取到了针对工程材料款的全部优先受偿权;就工程审价部分,最终法院认定仅对争议事项进行了审价,为施工企业快速追回近千万工程款及利息,且款项于一审判决后即刻全部支付到位,有效地保障了客户利益。


一、案件回顾

某发包人就位于A地某安装项目进行招标,某承包人中标后与发包人分别签订《安装合同》《采购合同》各两份,其中两份《采购合同》约定管辖法院为合同签订地即发包人注册地B地,《安装合同》约定工程结算方式为固定总价加、减变更及现场签证费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就施工内容进行调整,产生增减项。工程项目施工完毕,发包人投入使用之后才组织竣工验收,且于承包人提交了结算资料后拖延结算拒付工程款,承包人无奈诉诸A地区项目所在地的法院,要求发包人支付欠付的工程款(含材料款)及逾期利息,并在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就承包人施工的项目享有折价、拍卖优先受偿权。


A地区法院受理了本案且基本支持了承包人的全部诉讼请求,该法院一审判决的履行期内,发包人即按照判决内容履行了相应的付款义务。



二、争议焦点

1. 针对某一工程项目先后签订工程安装合同与采购合同,且约定了不同的管辖法院,起诉时如何选定管辖法院?


本案中虽然双方先后签订了安装合同和采购合同,但是采购合同的签订是为安装施工合同服务,且属于工程款债权的组成部分,应当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且在工程款结算过程中,涉及到的加、减变更及现场签证费用必然涉及采购部分材料款。若机械地将采购合同与安装施工合同分别在合同约定的不同法院起诉,必然导致分拆的案件无法厘清及司法资源的浪费。最终,工程所在地A法院受理了本案,并就采购合同及安装合同一并进行了审理,并最终支持承包人主张的全部应付工程款(包含了采购合同中约定的材料款)。


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律师建议:承包人即使应发包人要求将施工合同拆分为多份合同,亦需要注意各份合同之间的关联性,避免各合同之间冲突导致某些法院无法一并受理,诉讼成本增加。


2. 材料款是否属于工程款并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案中,承包人为证明自己主张举证提交有关合同,陈述有关采购合同为安装施工合同服务,材料款依照法律规定构成工程款债权。发包人异议认为,有关采购合同涉及款项不应当认定为工程款并享有优先权。结合双方陈述,法院采纳了承包人的意见并认定如下:双方签订采购合同,发包人委托承包人采购有关设备材料,是为安装施工交付工程项目准备,有关采购设备材料经安装施工后成为工程项目的组成部分,如一般建设工程采购的建材经施工成为工程的一部分,且案涉工程增减项亦经鉴定评估。案涉工程的设备材料款、安装费用共同构成承包人的债权,均系工程款,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律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第一条第一款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按费用构成要素组成划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


律师建议:即便采购合同与安装施工合同分别签订,亦应当在采购合同中注明项目名称及用途,即采购系为施工所用,增加采购合同与施工的联系,以争取法院能够将材料款认定为工程款。


3. 固定总价合同涉及增减项是否能够对全部的工程启动司法鉴定程序?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工程结算方式为固定总价加、减变更及现场签证费用。承包人认为,根据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28条规定,对于固定总价合同要求进行造价鉴定的,不予支持,现双方争议项为增减部分,故应当仅对增减项进行造价鉴定。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的签证为无效签证,是否实际施工不清楚,且双方未完成最终结算,应对整个工程项目进行审价。最终法院支持了承包人的主张,仅针对增减项启动了造价鉴定程序。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建议:施工单位在启动司法鉴定后,针对鉴定范围,一定在申请书中予以明确,并尽量争取对己方有利的鉴定范围,以争取鉴定机构明确、高效的完成鉴定。


4. 先交付使用后组织竣工验收,如何认定竣工验收时间?


A法院认定,根据承包人提交双方证明及发包人官网宣传文件,考虑交易习惯,可以证明在2019年*月*日发包人已经接受使用承包人施工成果,依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工程参与各方实际竣工验收在后的,可以认定交付使用时间为工程竣工时间,因此承包人主张质保金到期时间2021年*月*日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并于法有据。


以上可知,即使发包人先进行了使用才组织的竣工验收,竣工时间仍按照交付时间认定。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律师建议:保存好各个施工环节的证据,即便发包人在竣工验收前使用的,承包人亦应当留存好发包人使用的图像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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