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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东破产清算事务部辨法析理为被限制高消费的有关企业负责人依法解除限制措施
时间:2022-02-21 16:51 查看:

一直以来,我国各级各地法院每年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屈指可数,但因企业深陷债务泥潭而被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法定代表人 、实际控制人、直接责任人员却越来越多,并且呈逐步扩大的态势。企业破产无门的窘境不仅让企业自身面临失信措施的制裁,而且让被限高人员寸步难行,人生跌入灰暗的谷底。

 

但随着各地“破产法庭”的专门设立、国家清理僵尸企业的刚性政策以及最高院“执行转破产”明确要求,各地法院破产案件受理大幅增长,为探索破产程序中解决企业负责人被限高问题创造了外部条件。实践中,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是否可以对被破产企业的有关人员解除限高措施意见并不统一,法律依据亦不明确,给代理律师的代理工作带来较大的挑战。经过瀛东破产清算事务部范明昆律师团队对相关法律和案例研究梳理发现:

 

持反对解除的意见主要为:无论是《企业破产法》、《公司法》,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均无对企业破产后解除相关人员限高措施的规定。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费令。”根据该条规定,被执行人被采取限高措施后,只有在三种情形下才可解除限高措施:1. 被执行人提供担保;2. 申请执行人同意;3. 履行完毕。法律并未规定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至被宣告破产前,可解除对法定代表人的限高措施。且根据破产法的基本原理,无论是被宣告破产的企业直接责任人员,还是被宣告破产的自然人,在破产宣告后的一定期间内,均不能高消费,信用惩戒的立法意图明显!

 

支持解除的意见主要为:《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保全措施。”限制高消费作为典型信用惩戒措施,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包括财产查封在内的各项限制措施都应解除,这不但有利于财产交破产管理人统一处置,也无需担心企业负责人高消费侵害公司利益,因此应该予以解除。

 

瀛东破产清算事务部在前述意见基础上,根据代理工作需要,再次深入挖掘法律规定背后的裁判逻辑,并结合全国各地法院已有的在先判例,完善说理依据: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失信名单规定》”)第10条第1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因《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破产受理后,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程序,那么根据《失信名单规定》,则应当删除其失信信息。而失信名单的制裁范围和影响力明显高于限制高消费措施,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原则,此时也应当解除其限制高消费措施。其次,限制高消费措施兼具有财产保全性和惩罚性,从保全性的角度来看,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和《民诉法解释》五百一十五条规定,应当解除被执行人的保全措施,此时限制消费措施亦应当解除;从惩罚性的角度来看,进入破产程后法律禁止个别清偿,再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已无督促履行意义,故应解除对被执行人及其其法定代表人的限制消费措施,此处与《失信名单规定》中,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应删除失信信息的规定的立法精神也是一脉相承。根据2020年1月2日公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以下简称《善意执行意见》)第十八条:“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名单申请纠正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失信名单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及时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对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纠正的,参照失信名单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办理。” 《失信名单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故执行法院应该参照《失信名单规定》处理解除限高问题。最后,《善意执行意见》亦指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要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严格规范公正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要坚持比例原则,找准双方利益平衡点,避免过度执行。

 

破产清算事务部通过前述分析说理,团队范明昆、谢有为律师通过启动破产申请程序,在取得相关破产裁定后,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成功说服执行法官,为当事人解除了限制高消费的制裁,重新开启新的人生篇章。其中,某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得知解除限制高消费后,向他们发来微信:真心感谢你们!多少个日日夜夜,我感觉自己的人生已经跌入无底深渊,流了太多的眼泪,今晚终于可以睡一个好觉了!

 

该团队自2019年以来,已成功为当事人处理该类型案件近10件。令人欣慰的是,2020年4月,广东省率先出台指导意见,规定作出破产申请受理裁定书后,应解除对被执行人的限制消费措施。这一官方指导性意见在国内具有破冰意义,先行示范效应明显,有望后续上升为国家层面法规。

 

诚然,此类案件的处理仍然处于探索当中,瀛东律师真诚希望能与各位专业人士深入交流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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