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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阶段纳入虚假诉讼罪追究范围!瀛东律师通过民刑交叉案件的综合处置助力M公司挽损近亿元
时间:2022-02-21 16:38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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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

 

2008年8月31日,张某某诉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M公司”)向其借款3037万元以及以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2008年9月23日,上海市P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M公司“自愿”偿付张某某3037万元本金及年化24%的利息。嗣后由于M公司未按期履行调解书,张某某申请强制执行。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M公司发现公司应诉主体并不适格,已违反了民事调解中的自愿原则,且张某某提供伪造的证据材料亦违反了民事调解中的合法原则。2009年7月9日,M公司向P区上一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中院)申请再审。2009年9月25日,中院裁定驳回M公司的再审申请。

 

2014年初,郑大鹏律师在细致了解完案情后,接受了M公司的委托,向上海市P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P区检察院经审查,向P区法院发出了《检察建议书》,P区法院收到P区检察院出具的《检察建议书》后立即展开调查。经查发现认为本案涉嫌虚假诉讼,且数额特别巨大,因而依据《刑事诉讼法》管辖之有关规定,于2016年10月8日向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发送了案件移送函,请求依法侦查。上海经侦总队于2017年3月将该案发回P区法院,同时函告张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但因溯及力的问题无法启动立案侦查,建议P区法院启动再审程序。

 

曾在法院一线审判岗位工作超过10年的傅荣律师加入郑大鹏律师团队后,协助郑大鹏律师从司法实践的角度重新梳理案件,并与P区法院立案庭进行适时、充分、有效地沟通,提交了《信访件》及案件证据材料,P区法院院长亲自接待郑大鹏律师,并对本案进行了深入了解。P区法院最终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由院长将本案提交本院审委会讨论。最终经审委会讨论决定,于2018年11月15日作出(2018)沪0107民监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启动再审程序,并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在该案重审后,郑大鹏律师和傅荣律师结合重新确定的抗辩思路及应对方案,在再审案件的庭审过程中,有效地维护了M公司的合法权益,在诉讼博弈过程中形成了全面压制的局面。

 

目前,上海市公安局P区分局已决定对张某某以涉嫌虚假诉讼罪正式立案侦查,P区法院已于2019年11月11日将本案依法移送公安查处。

 

破局突围


在2009年向中院申请再审,以及2014年向P区检察院申请抗诉后,M公司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几乎已经穷尽了所有救济途径,心灰意冷。此时,在郑大鹏、傅荣两位律师的建议下,M公司决定尝试下最后也是唯一一条救济路径——由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法院主动纠错,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进而启动再审程序。经过郑大鹏、傅荣律师在几番周折、不懈努力后,最终使得该案得以启动再审。

 

需要指出的是,本案曾于2017年被上海经侦总队以法律无溯及力为由退回P区法院继续审理。尽管公安部门的处置程序合法,但郑大鹏、傅荣两位律师并未就此破局之路。经过认真研判,两位律师认为本案民事调解书虽然是在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之前生效,但张某某的虚假诉讼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张某某在2014年至2017年11月期间多次向P区法院提交材料并要求P区法院尽快执行的行为符合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主要理由如下:

 

1、张某某是在《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提出”了的诉讼请求。2017年11月,张某某向P区法院提出《民事执行裁定补正相关内容申请书》,该主张中有关2015年11月1日之后的利息请求应当积极追求不当利益,是犯罪行为的持续。

 

2、张某某申请人民法院补正执行裁定的行为属于民事诉讼活动。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程序的规定,民事诉讼程序包括执行程序。而且,《刑法修正案(九)》并未将民事执行程序排除在“诉讼”之外,故“虚假诉讼”中的“诉讼”应当包括“民事执行”程序。

 

3、张某某的虚假诉讼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M公司于2009年7月向中院申请再审,张某某在再审程序中继续欺骗法院,致使M公司再审申请被驳回,司法秩序和M公司的合法权益持续受到严重侵害。此外,P区法院依照张某某申请,已多次续封M公司名下的房产。


实务意义


此前,对于执行阶段是否属于诉讼程序,理
论界众说纷纭,司法实务部门亦未能形成统一的裁判规则。而在本案中,承办律师认为,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张某某在《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前后,连续实施的各项虚假诉讼行为相互连贯,具有因果关系,是在同一目的下的统一的虚假诉讼行为,妨害司法秩序并严重侵害M公司的合法权益,犯罪结果也一直处于持续状态,故应以虚假诉讼罪对张某某予以立案。退一万步说,即便不认定其在《刑法修正案(九)》之前的虚假诉讼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其2017年11月施行的虚假诉讼行为也应构成虚假诉讼罪,并结合《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之前的虚假诉讼行为予以立案。

 

鉴此,本案亦兼具破冰意义,司法机关正式将当事人在法院执行阶段申请执行的行为也纳入到虚假诉讼罪的追诉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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