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
董某某系某金融公司员工,根据当地人才引进政策,申请获得了保障性住房购房资格。在向开发商实际支付首付款前,董某某为偿还债务,将相关房产加价卖给炒房客A,并签订了远期《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董某某合同义务为:1、收到A的首付款和后续尾款后,由董某某向开发商按期付款;2、于开发商交房当日,将房屋钥匙交付予A;3、于限制转让期届满后将房产过户给A。
合同签订后,A如约支付购房款,但董某某在向开放商支付首付款后,却将A支付的大部分房款直接用于偿还自身债务。期间,董某某债权人向A告知董某某存在大量司法确认债务,A与中介担心财房两空,多次催促董某某向开放商支付尾款未果。同时,经开发商两次延期,董某某仍未能支付尾款。
A报案后,董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刑拘。
及时介入,调整策略
该案具有两方面的典型性:一是家属在当事人被刑拘的黄金救援期内及时联系律师,最终当事人在报捕前无罪释放;二是家属采纳律师建议,没有盲目对所谓的“被害人”进行退赔,避免了案情进一步复杂化。
接到董某某家属电话时,沈阳律师正在深圳办案,在初步了解该案大体情况后,有针对性地指导家属多方补充收集案件关键信息,并告知基本原则和禁忌事项。
面谈当日,沈阳律师详细阅看三名家属收集的材料,认真听取案件背景、房屋买卖、董某某外债等信息,耐心解答家属对案件实体和程序的诸多疑问。家属当时认为,工作重心应是抓紧退赔,让人先出来。对此,沈阳律师当场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和评估,认为该案涉嫌的诈骗行为和所谓的损害后果很可能相分离,且“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是否存在、诈骗罪的实行行为是否具备等都存在较大疑问,该案很可能仅是民事违约。遂向家属提出两点建议:
1、表达积极退赔意愿,但在案情水落石出前不宜仓促退赔。
彼时,“受害人”已多次联系当事人家属,要求立即“原价”退还所谓的“赃款”,且“善意”地未附加其他任何赔偿条件,并声称只要“退赃”公安就会让当事人取保候审。基于多年的办案经验,沈阳律师认为:涉案房产已有较大幅度的升值,“受害人”作为职业炒房客,看似“通情达理”的要求并不完全“合情合理”。同时,董某某已被刑拘,具体细节家属并不知晓,结合该案的具体情况,仓促退赔很可能“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为后期可能的无罪辩护凭空增添阻碍。
2、将首要任务调整为尽可能支付尾款,尽全力保住房产。
在谈案过程中,沈阳律师通过对家属掌握情况的层层追问,逐渐发现该案中很可能没有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遂提出通向新的无罪解决路径。该案的核心看似是所谓的诈骗行为,但实质却是当事人是否能够实际获得房产所有权,以及房产未来是否能够如约交房过户。如果房产的所有权能够归于当事人,且当事人能够排除其他权利人,在未来约定时点交房过户,则诈骗罪的成立基础不稳,无罪辩护空间将被打开。但是,尾款交付期过时已久,开发商一旦收房将做实董某某的诈骗基础。时间紧迫,家属此时不应再继续纠结怎么和“被害人”讨价还价,而应调整工作重心,立即与开发商取得联系,在保住尾款支付可能性的前提下,了解人才公寓交易流程,确定房屋产权办理进展,确认尾款支付途径和时限。
高效会见,坚定信念
董某某无自首等减轻情节,涉嫌诈骗金额80余万元对应的刑期将在十年以上。面对“被害人”的不断催促和似乎“唾手可及”的取保候审,手头并不宽裕的家属焦灼不安。要么向开发商交尾款,要么将这笔钱退还给“被害人”,究竟何去何从?
时不我待,沈阳律师和魏依晨律师立即调整工作安排,致电宁波看守所预约会见时间,提前调查汇总董某某债务相关的《民事判决书》、《限制消费令》 等情况,并第一时间见到董某某。
会见中,律师全面了解该案的背景情况;董某某的家庭、工作和收入情况;与“被害人”签约、选房的具体情况;未将房款交付开放商的原因和每笔钱款的去向;董某某所有外债及偿还情况;与被害人和中介约定关于被害人支付房款专款专用的约定,后期履约能力等关键事实。
董某某在公安提审时,使用了较多词不达意的随性表述。该案中,律师会见时除了解案情,帮助分析案件之外,还向董某某详细说明了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的区别,帮助其正视刑事追责的严肃性,准确界定涉案行为的性质,要求其注意自身言词的准确性,对笔录中无法确定具体内涵的词句,务必向办案机关及时反馈明确,避免“自陷其罪”。
会见后,我们向家属反馈了对案情的全面判断,坚定了家属对董某某无罪的信念。基于此信念,家属选择了保住房产的道路。
历时十八日 无罪释放
律师介入后,承办此案的派出所很快将案件移至分局经侦。经侦提审后,律师团队再次进行会见,进一步补充了案件细节。此时,家属也在与开发商沟通后,及时交付了房屋尾款,董某某获得了房屋所有权。
经沟通,分局经侦在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后,决定撤销该案,将董某某无罪释放。
在此,特别感谢董某某家属的高度信任,也提醒大家在交易结构复杂的房产买卖过程中,注意刑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