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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改判!瀛东律师助力上海明力德实业有限公司免予逾6000万元赔偿
时间:2021-12-16 17:30 查看:

郑大鹏、傅荣两位律师代理的上海明力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诉人”)与上海人民企业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上诉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法院判决由上诉人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逾期付款利息及违约金。后郑大鹏、傅荣律师代理上诉人参与二审审理,二审法院最终撤销了一审判决并驳回了人民企业物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本案的二审过程中,郑大鹏、傅荣律师提出了被上诉人主张其提供物业服务存在着诸多疑点问题:

 

第一,涉案房屋属于司法拍卖房屋,显然系属于经营异常、资不抵债方才进入司法拍卖程序,被上诉人无法说明和解释在此期间涉案房屋的物业管理状况;从被上诉人主张的物业费本金来看,其也一直按照“空置”房屋的标准来计算和主张物业费。在长达3年的时间里,涉案房屋既未装修完成,也未对外营业,显然属于非正常状态,试问此时被上诉人如何能够提供正常的物业服务?并且,在没有正常租赁收入的情况下,上诉人为何还要将物业管理费的标准还进行了翻倍的增加?被上诉人也无法解释在涉案房屋“装修”未完成的情况下,上诉人为何要在2007年10月“签订”首份合同一年多后,随即又要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并且把物业费从14元/月/平方米翻倍增至30元?而30元/月/平方米的价格已远远背离涉案房屋同地段当时正常出租的商业楼宇的市场价格。时至今日,涉案房屋的物业管理费也是远远低于上述价格,显然不符合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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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被上诉人是否从涉案房屋之前的物业服务单位取得物业资料?被上诉人在未取得涉案房屋物业资料的情况下如何进行物业管理?被上诉人是如何履行合同第二章“委托事项管理”中第四条至第十三条的每一项物业服务?

 

第三,被上诉人自称物业管理费实行包干制,因此无法出示物业管理费开支明细,但其有无任何证据表明其曾代收代付或垫付水电费?

 

第四,物业服务合同在2007年10月和2008年12月两次 “被签订”,被上诉人为何到2009年2月才向普陀区房管局提交《居住物业管理小区情况表》?该材料不能证明其出处,也不能证明被上诉人对涉案房屋实施过物业管理服务,更不能作为其持续进行物业管理的依据。

 

第五,涉案合同仅对物业管理费的标准进行了“约定”,但并未约定每期物业费的支付期限。由此可以推断,该合同极大可能是被上诉人之实控人单方制作并操纵双方盖章的。在上诉人未缴纳第一份合同的物业管理费时,被上诉人为何不在2008年进行催讨,反而继续签订为期长达6年的新合同?

 

第六,面对上千万元本金的巨额物业服务费,被上诉人既未在会计凭证上做“应收账款”,也未采取诉讼等手段积极主张权利,而仅仅是用假章在“催款通知书”上加盖来进行消极防守,以实现诉讼时效期间的重新起算?

 

最终,二审法院也基本采纳了代理律师的上述观点,认定涉案房屋在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后至2010年12月中财集团接管涉案房屋期间,涉案房屋一直处于空关状态,期间仅进行过装饰装修、改建等工作,没有实际投入使用,故在此期间,并不存在一般意义上的物业服务的需求,被上诉人更多地从事的是工程的协调、管理等工作,故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按涉案《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并承担违约责任缺乏事实依据,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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