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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胜诉!施工合同额外工程款结算探讨
时间:2021-12-16 17:21 查看:

于文强律师代理的常州市宇安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包单位")与常州泰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单位")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承包单位在一审中要求发包单位支付预算外工程款1427852元,一审法院判决由发包单位支付工程款707905.42元,后由于文强律师代理发包单位参与二审审理,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承包单位的全部诉讼请求。后承包单位向江苏省高院提起再审,被驳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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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被二审及再审法院采纳的核心法律观点是,第一、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该工程属于非强制招标项目,当事人又未自愿进行招标,以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为结算依据;第二、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为按图施工、总价包干,且约定若发生设计变更或增项,需另行签署相关签证,方可作为结算依据,对于无签证、无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同意增项的情况下,对额外工程款应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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