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对律所重大事项民主决策的领导,不断健全完善民主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律所重大事项民主决策中的引领作用,努力把瀛东建设成规模适度、专业诚信、管理有序、团结和谐、奋发有为、特色鲜明的新锐律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章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律所重大事项决策应在党总支领导下,由党总支+管委会“两会”形式民主决策。
第二条 党总支在律所重大事项民主决策中发挥引领作用,党总支+管委会民主决策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建引领。党总支是律所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律所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应在党总支的引领下进行。
(二)充分发扬民主。民主决策要在广泛征求广大律师及工作人员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
(三)坚持依法办事。民主决策要严格依据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则及本所章程的程序进行。
(四)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决策的事项要符合本律所发展的需要,切实体现广大律师的意愿。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律所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制定律所的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修改律所章程和合伙协议;
(三)决定本所主任和副主任人选;
(四)决定吸收新合伙人;
(五)决定合伙人的退伙、除名;
(六)决定本所分所、内部机构的设立和负责人;
(七)决定律所的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和清算;
(八)撤销、纠正日常管理机构违法、不当的行为;
(九)审议律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开支事项;
(十)研究解决广大律师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
(十一)涉及大多数律师利益的公益性事项;
(十二)律所需要决策的其他重大事务。
第四条 党总支及管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因事请假不能出席的,如对会议内容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五条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做好会议记录,载明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主持人、参会人员、列席人员、请假人员、记录人员,如实记录表决方式、表决意见及理由、表决结果等事项,备查以明确责任。
第六条 党总支+管委会民主决策的工作程序:
(一)确定议题。议题原则上由党总支及管委会主要领导提出并确定,也可由党总支及管委会其他成员提出,报请党总支管委会讨论确定。上会议题先由党总支及管委会召集相关部门认真研究,提出建议方案。
(二)会议准备。重大事项决策前,必须进行充分的决策咨询,根据不同议题开展相关论证、民意调查、民主协商。与广大律师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严格实行听证和公示制度。之后经党总支及管委会领导与高伙、部门负责人充分酝酿,进行协调,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或方案,并整理成文字材料。会议的召开时间与议题,一般应提前通知党总支及管委会各成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
(三)会议讨论。会议由党总支主要领导主持,实行一事一议,逐项表决。除遇到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现场办公会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紧急情况下临时动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总支及管委会报告。
(四)作出决定。重大事项表决时,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由议题的主要提出人就议题作简明扼要的说明;党总支及管委会各成员就议题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集中讨论情况,提出初步意见;到会的党总支及管委会成员进行表决,投票表决方式需获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人数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党总支及管委会各成员应当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对意见分歧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重要人事任免、政策或项目安排等决策事项,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五)公告。党总支及管委会“两会”所作的决定,要及时在所内以各种形式公开,保证广大律师的知情权。
(六)组织实施。决定形成后,在党总支及管委会领导下,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按照会议决定组织实施。
(七)公开落实情况。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和完成结果要及时公开,接受全体律师的审议的监督。
第七条 党总支及行政办要及时做好决策事项有关资料的归档整理工作。重大事项民主决策的会议记录、征求意见情况要保存备查。
第八条 在决定执行过程中,如确需更改决定内容,党总支及管委会应及时召开“两会”进行研究。在重新作出决定前,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有与原决定内容相违背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