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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告人在检察官当庭建议刑期之下获判
时间:2022-01-18 15:49 查看:

 案情概要

 

被告人申某某经招募担任轮机长,于2020年上半年与其他13名被告人驾乘某轮多次接驳集装箱绕关走私入境。2020年4月,该轮抵达台湾装载40个集装箱货物后返航,途经上海水域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40个集装箱中,20箱为禁止输入冻品(重近500吨),20箱为废旧机电等禁止进口固废(重500余吨)。

 

办案概要

 

接案后,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郑大鹏、沈阳多次会见申某某,在如实告知其轮机长刑事责任一般次于船长、大副,普遍高于普通船员的基础上,详细了解了其入职方式、船员分工、集装箱种类、货物外观、出入境手续、引水流程、交替使用两套AIS和船名的知情人员范围、时间和程度等案件核心细节。同时,与家属核实受雇过程、工资流水等情况,不断夯实有利的辩护基础。

 

同时,辩护律师多次联系承办警官、检察官和法官,同步办案进程、沟通案件细节。基于特殊原因,检察机关对14名被告人均未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审判阶段,经辩护律师多次协商,家属于庭前代为退赃并预缴了部分罚金。

 

庭审情况

 

庭审中,辩护律师围绕能够体现申某某(第二被告人)主观恶意较轻、实行行为参与度较低、犯罪作用较小、违法所得仅十二万元、坦白时间较早、部分违禁品未流入社会等方面进行了详细阐述。

 

检察官当庭建议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和走私废物罪两个罪名,分别判处申某某有期徒刑三至四年,建议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半至四年半。同时,建议对第一被告人合并执行六至八年的刑期,建议对第三至十四被告人合并执行一年半至四年不等的刑期。

 

辩护律师当庭提出不同意见,着重在犯罪作用上论述其与第一被告人的巨大差别,以及其与船员在各走私环节中的近似作用,以期在具体刑期上,扩大其与大副的差距,缩小其与船员的差距。

最终,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申某某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第一被告人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第三至九被告人均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若干。

 

至此,辩护策略圆满达成,申某某与其后7名被告人在刑期方面完全拉平,未因表面上较高的职务承担过重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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