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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东律音┃家长如何保护以及预防未成年人受到侵犯
时间:2020-06-17 09:48 查看:

作者:张姗姗


近日,某知名企业高管涉嫌性侵未成年“养女”的新闻引发社会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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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的案件时有发生。如何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远离性侵害,需要社会、学校、家庭形成合力、共同承担的重要责任。


学校和社会都应加大性安全教育和法治宣传教育,把预防性侵害和性教育纳入教学内容,提高孩子们自己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立法针对有性犯罪前科人员实施监控,禁止性犯罪者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工作等。


那么对于家长来说,如何预防此类事件的发生、万一发生了又该如何应对,在这里给大家一些小建议:


选择“对的人”看护很重要


带娃过程中,由于一些客观原因,家长短期或是长时间无暇顾及孩子,需要托人照顾甚至抚养一段时间。这个时候,慎重选择好“对的人”至关重要。


从性侵案件的统计数据看,七成以上是“熟人”作案,包括邻居、老师、朋友甚至是亲戚关系。犯罪嫌疑人具备“熟人”身份,骗取信任,有长期与被害人近距离接触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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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次媒体曝光的涉嫌性侵“养女”案件中,无论女孩的母亲当时出于何种原因、何种目的,将自己女儿单独交给这样一个40多岁的单身男子,且与其长期共同生活,本身就是极为不妥的。


也许是出于封建迷信,也许是愚昧无知,更重要的是,这样的“收养”关系本身就不合法。收养人的条件和收养程序都有严格的法律规定。针对单身男性收养女孩的特别情况,我国《收养法》第九条明确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这一立法本意就是出于对女童的特别保护。


像这样既没有亲人的陪伴,也没有经过任何受法律保护的收养程序,将自己的孩子轻易交给他人,是非常危险和极度不负责任的行为!


预防熟人性侵


建议家长在选择临时看护人时慎之又慎,对其性别、年龄、熟悉程度等进行综合考虑。委托他人临时看护的过程中,应尽量找机会与孩子视频通话,保持联系。看护结束后注意关心孩子的情绪和身体状态,对于婴幼儿,家长可注意检查孩子体表皮肤等处有没有抓痕淤青。


家长要避免孩子一个人在家,也不要让孩子与陌生人或者除直系亲属之外的人独处。如果孩子脱离直系亲属外出,对孩子的行程要尽可能知晓细节,也要加大对孩子行程的及时关注,可通过电话视频进行确认。要教会孩子记住自己外出的行程,一旦行程有变化,提出坚持和父母联系。即使是熟人,也千万不能掉以轻心哦!


要明确的告诉孩子,不能独自乘坐陌生人的车;独自在家时,不要轻易给别人开门。如遇陌生人向你求助,请回答:“对不起,请您向大人求助吧。”然后迅速走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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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会孩子说“不”


培养孩子的性别意识、自我保护意识,掌握基本的性安全知识,在哪些情况下要坚决say“NO”,即便是熟人也不可以。


父母可以告诉孩子:“秘密是可以和爸爸妈妈分享的,如果谁告诉你不能告诉爸爸妈妈的秘密,那说明他是坏人,回家一定要告诉爸爸妈妈。”注意观察孩子的情绪和身体状况,如果孩子无理由的出现不愿意去某个地方或者不愿意见某个人,就需要警惕起来。


可以经常让孩子和家长分享在幼儿园、学校发生的事,鼓励孩子说出自己的见闻、想法。也请家长千万不要再用“你不听话就叫警察叔叔来抓你”等类似的话吓唬孩子。


案发后有的孩子害怕告诉父母,还会错误地以为是“自己不听话”,“自己是坏孩子”。请告诉孩子:害怕的时候、可能会遇到危险的时候,找警察叔叔的帮忙是最正确的。


一旦发生  立刻报警


由于未成年人性侵案件隐私保护的特殊性,不能让保护变成二次伤害。一旦立案,检察院一般会派员提前介入,采取“一站式取证”,即公安机关刑侦、技术鉴定,检察机关等部门同步到场,一次性开展询问调查、检验鉴定、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心理抚慰等工作。


在整个案件侦查、审查起诉、法院审理阶段均应严格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将对孩子的伤害降到最低。过去很多家长和受害者出于种种原因不愿意报警,这不仅是正义的缺失,对犯罪分子的纵容,其实对受害者今后的生活会产生更为巨大的精神伤害。


因此,万一发生性侵,请家长和孩子务必保存保存好一切可能作为证据、线索的衣物物品。第一时间报警并完成验伤取证,勇敢向犯罪行为说不。


坏人有时候看起来和其他人是一样的,他们也有可能是长得好看,有和蔼的微笑和炫酷的人,他们甚至在口袋里藏着美味的糖果。


预防性侵还有其他5个要点:


警惕无人场所

外出或玩耍时,请避开偏僻无人的场所(小路、树林、河边等)。去公共卫生间或乘坐电梯时一定要和朋友或家长同行。


守护自己的身体

要坚决对肢体接触、身体摩擦、语言挑逗等行为说不。绝对不要在父母之外的任何人面前脱衣服,谁都不可以。不论在什么场所,一旦有人对自己实施肢体接触、身体摩擦等行为,要坚决说不,并迅速离开现场,向老师、家长或者警察报告。


不随意在公共场合暴露孩子隐私部位

因为孩子小,不少家长觉得没必要过于介意暴露隐私部位,但你的无意之举很有可能引起有心之人的注意。在你不经意的时候,别人有可能已经将你的孩子确认为目标。因此,不管孩子多小,都不在公共场合暴露孩子的隐私部位。即便是面对熟人,也尽量做到不暴露孩子的隐私部位。


不要随意在社交平台发布孩子的照片

社交平台有利于分享大家在生活中的点点滴滴,但也增加的危险性。千万不要随意将孩子的照片、视频发布到网上,避免有心之人恶意收集进行违法犯罪行为。


遭遇侵犯要勇敢反击

在日常生活中给予孩子更多的支持和鼓励,教育孩子内心要镇定、坚强、勇敢。即使是认识的人,当你与他(她)独处时,如果感到气氛变得让你不舒服时,请尽快离开,并向周围的人求救。一定要背下紧急联络电话(报警电话和父母电话),以便紧急情况发生时联络求救。


最重要的是:请教会你的孩子自信和勇敢,坏人也会害怕!


那么我国在法律上有哪些关于预防少年儿童遭受性侵的制度和条文呢?


国内相关法规


《关于做好预防少年儿童遭受性侵工作的意见》 2013年9月,由教育部、公安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联合发布,以预防少年儿童遭受性侵。


《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 201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这是我国保护儿童权利的标志性文件。《意见》首次明确“儿童利益优先”原则,这是在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中首次明确该原则,应当被认为是未成年人保护理念层面的一个进步。


刑法废除嫖宿幼女罪 2015年8月,刑法修正案(九)废除了嫖宿幼女罪,有关嫖宿幼女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据**罪的对应条款处理,而**幼女属**罪从重处罚情节,最高可判死刑。弥补了过去“嫖宿幼女”“猥亵儿童”处罚偏轻的漏洞。


《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务院2017年发布,提出,“教育部门要健全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权利的保护制度,对体罚、性骚扰、性侵害等侵害学生人身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建立零容忍制度”。


“一号检察建议”2018年10月,最高检向教育部发出了“一号检察建议”,这是最高检历史上首份检察建议书,针对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执行不严格、预防性侵害教育缺位等问题提出建议。


上海制定从业限制制度


2017年,上海闵行区检察院与9个部门达成一致,启动“限制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工作”。


2019年4月,上海正式推出了覆盖全市的行业禁止制度。上海市政法委等16家单位会签并出台了《关于建立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的意见》,除了对教师、医生、教练、保育员等直接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工作人员进行审查外,还将保安、门卫、驾驶员等不具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的其他工作人员纳入适用对象。同时,这些行业的用人单位招募的志愿者在入职前也需要进行审查。


全国试行“一站式”取证


最高检察院提出试行未成年人性侵案件“一站式取证”。“一站式取证”主要指接报未成年人性侵案件之后,公安机关刑侦、技术鉴定,检察机关等部门同步到场,一次性开展询问调查、检验鉴定、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心理抚慰等工作,在询问调查的同时注重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关爱和隐私保护,避免二次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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