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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东律音┃谁来监督慈善机构?
时间:2020-06-17 09:44 查看:

作者:马隽


本次疫情当中,很多人对于捐献给红十字会、红十字基金会、慈善总会的资金及物资使用存在很多疑问,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分析,谁有权利监督红十字会、红十字基金会、慈善总会的资金及物资使用情况?                                                                                                                                                    


红十字会:根据《民政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电〔2017〕145号)的规定,“民政部门依法对红十字会接受社会捐赠及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根据《中国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捐赠财产的收支管理情况,应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和民政部门的监督,并向红十字会理事会、监事会报告。”


红十字基金会: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实施年度检查;(二)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及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三)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第三十五条“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指导、监督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据法律和章程开展公益活动;(二)负责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年度检查的初审;(三)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其他执法部门查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违法行为。”


根据《红十字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本会按照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通过年度工作报告和其它方式就专项基金的情况进行报告、接受监管,切实保障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根据《红十字基金会章程》第三十九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第四十六条“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慈善总会:根据《中华慈善总会章程》第三十四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监察制度和必要机构监督项目运作和资产管理、使用的全过程。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根据《武汉市慈善总会捐赠物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在捐赠物资的接收和使用方面,总会将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审计、检查、监督,同时接受捐赠方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笔者认为,从制度设计上说,一个相对全面的针对慈善机构的监督体系应包含以下几方面:(1)领导监督,即登记管理机关的日常监督;(2)专职监督,即审计、税务等职能部门的监督;(3)业务监督,即上级主管部门在具体业务范围内的监督;(4)公众监督,社会大众尤其是捐献人对有关捐赠款项、物资使用分配情况的监督。


但从目前法律法规和实践情况来看,有关监督体系尚不健全、均衡,对于某一方面监督主体有所强调,对于另一方面监督主体则有所弱化甚至忽略。对此,笔者认为,目前的监督体系亟需纠正的关键问题是:公众监督缺少明确具体的实现路径和制度保障。近年来,围绕相关慈善机构的公众事件中,社会大众、尤其是捐献人对有关捐赠款项、物资使用分配情况均抱有较大的质疑,能否实现“专款专用”成为了所有捐赠人的核心关切,因此,对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也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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