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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东律音┃香港大律师公会的有关声明在法律上是错误的
时间:2020-06-17 09:38 查看:

作者:张祥


11月19日,香港大律师公会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评论《紧急情况规例条例》及《禁止蒙面规例》发表声明,称法工委发言人有关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判定香港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在法律上是错误的。声明共8条,1-3条简要叙述了事件发展脉络,第4条抛出观点,5-8条则是论证过程,主要论据是:香港法院以往曾宣告某些法律条文无效,但并未受到质疑;根据《基本法》第160条规定,特区成立之后如发现法律条文与《基本法》相抵触仍可修改或者停止生效;特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法工委发言人的有关评论破坏特区自治权;在司法程序完结之前就对《基本法》作出诠释和评论,是香港司法体制被施加压力的表现,无益于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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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针对上述言论一一驳斥之。

 

第一,《基本法》第160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时,香港原有法律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宣布为同本法抵触者外,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如以后发现有的法律与本法抵触,可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作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已经将《紧急情况规例条例》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因此,该条例是符合香港基本法的。即便特区成立之后发现法律与《基本法》相抵触,也应当按照《基本法》规定的程序修改,即按照《基本法》第四章第三节由立法机关按照立法程序修改,而不是由法院径直判决法律条文无效。

 

第二,《基本法》第1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第12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是单一制国家,香港之于中央,只是一个享有高度自治的地方行政区域,而不是完全自治的小型邦国,中央政府有权利更有职责对香港事务作出决定和处理。同时,不要忘记《基本法》第2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即香港的自治权本源就是全国人大授予的,现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事务作出评论居然被认为破坏自治,岂不滑天下之大稽?

 

第三,即便各方对《基本法》的理解不一致,全国人大常委会亦手握尚方宝剑。《基本法》第158条规定,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这一方面说明香港法院此前对于《紧急情况规例条例》及《禁止蒙面规例》的判决属于《基本法》规定的法律解释范畴,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在解释的效力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更具权威。既然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法定的最高解释权,又何来的向香港司法体制施加压力呢?反倒是香港法院恃宠而骄,拿着《基本法》授予的权利向权利的来源—全国人大常委会挑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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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完了法律层面上的事,再谈谈情和理。数月来,香港暴徒不断升级破坏行动,在全港多区疯狂打砸纵火、瘫痪道路交通,破坏列车轨道,向行进中的列车投掷燃烧弹,无差别残害普通市民,把暴力引入校园,围攻袭击内地学生……这种光天化日之下的谋杀行径是***的恐怖主义,毫无行为底线,毫无人性道德,毫无法律戒惧,是任何文明社会所无法容忍的。援引《紧急情况规例条例》制定《禁止蒙面规例》,以止暴治乱,恢复秩序是全港人民的迫切期盼。香港法院此时作出违宪判决,律师公会随即发声支持,猖狂之极,无耻之极,其行可耻、其心当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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